1.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列车长应立即向本单位乘务调度室(派班室)报告并通报前方停车站。本单位乘务调度室(派班室)应按照规定上报路局客调、食品安全监管办及路局客运处。报告内容包括:时间、车次、运行地点、病人简况及主要症状、旅行目的站、病人所在车厢顺号、报告人联络方式等。
2.食品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由责任单位在2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监管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病人数、主要症状以及报告人联络方式等。
发生食物中毒的责任单位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封存保留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并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3.发生食品运输污染事故时,发现站应于2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监管办报告,同时上报路局运输处、货运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可疑被污染食品名称、可疑污染货件停靠地址、可疑污染物名称、报告人姓名、联络方式等。
发现食品运输污染事故的车站要及时封闭现场,保留原车,不得擅自改变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痕迹;停止污染车辆或污染货物的装卸作业;对已卸下或尚未运出的货件按重度、中度、轻度、未污染分别予以分类堆放。
4.食品安全监管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及时作出反应,迅速进行核实,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兰州铁路局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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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向铁道部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法律责任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办将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办内设部门、局卫生监督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在管辖区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对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局疾病预防控制所、食品检验人员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未履行职责,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对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兰州铁路局劳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兰州铁路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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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兰州铁路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月报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本月检查食品经营单位(点)数: 户(个) 旅客餐车: 户 食品生产销售: 户 职工食堂: 个 伙食团: 个 建设工地食堂: 个 自查发现问题: 条,存在的主要问题: 已整改问题: 条,未整改问题: 条,未整改问题的主要原因: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备注:1.本表次月5日16时前报路局劳卫处(迈捷邮箱: ZZJ@lztlj.oa 电话:071—22147)。
2.各单位可将好的经验、做法另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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