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湾〔2010〕25号
关于印发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 开发中心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澳头、西区、霞涌街道办,区属各有关单位:
《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试行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反映,联系电话:5562313。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大亚湾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亚湾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大亚湾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研发机构,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建设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科研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增强我区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发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五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六条 由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大亚湾区内注册落户的企业,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
大亚湾区内。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每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总额的2%,或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场地和技术设备,在全区该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
(四)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拥有1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
(五)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组建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组建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二)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对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四)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各方按《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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