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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施工单位均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专业施工方案和深化图纸,于开工前7天报总包、监理或业主审批。
7.1.2对于专项工程,如大体积混凝土、围护工程、深基坑开挖、外架及大跨度脚手架方案、防水防渗质量通病的防治等,承包商应编制相应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报批,由总包、监理、业主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7.1.3如需对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监理及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
7.1.4若监理和业主针对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应于3个日历天内对原方案修改并重新上报审批。
7.1.5各业主指定分包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应上报总包,总包上报监理,监理审批后报业主批准下发执行。
7.1.6施工方有关图纸及技术做法疑问或建议均须以《 工程联系函》(见附表3)形式上报业主。施工方上报的请求确认单,由业主项目部经办工程师负责起草回复。若有费用发生,则以《工程指令》(见附表4)格式下发;若无费用发生,则由业主代表签发后直接下发。
7.1.7各专业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未经监理、业主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修改施工技术文件的施工单位,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所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7.2深化设计图纸的绘制和报批
7.2.1各承包商在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应按照业主要求绘制相应的深化设计图纸报业主、设计单位批准。业主在收到深化设计图纸后在10日内予以批复。
7.2.2对于未按要求绘制和报批深化设计图纸而擅自开始施工的各专业单位工程,监理有权拒绝验收,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拆除等处罚。所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7.2.3如业主或设计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深化设计图纸予以批复,承包商可视为已经批复而安排施工。 7.3图纸会审
7.3.1图纸会审问题施工单位须提前3天报业主工程部,由业主工程部组织,业主相关部门专业工程师、监理公司总监和相关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设计师等参加。 7.3.2参加图纸会审的相关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会前必须仔细、全面充分地阅读工程图纸,详细记录在阅读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在会议中充分提出,与各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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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和施工过程中可能预见的绝大多数问题应在图纸会审中解决,遗漏的少数问题可在施工过程中解决。坚决防止出现会上问题少、会后问题多,以致出现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现象。如果由于施工单位图纸会审时对各专业图纸有明显错误或冲突的地方未发现而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7.3.3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由施工单位汇总整理成正式技术文件即《图纸会审纪要》(见附表5),监理审批,送设计院、业主签字盖章,参与各方均签字盖章。 7.3.4图纸会审纪要一式四份,业主、设计院、监理、施工各执一份(资料存档施工单位考虑)。 7.4技术资料管理
7.4.1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资料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如文件附图等),统一A4号纸张,且至少一份是原件。
7.4.2所有送至业主的文件必须是电脑打印,有统一的格式和编号,并经项目经理签字和单位盖章。 7.4.3施工单位文件收发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7.4.4施工技术资料报送时间、规格、内容,按照业主、监理相应的要求办理。
7.4.5监理负责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文件,发现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如不按要求整改的,由监理上报业主,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8、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 8.1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范围
8.1.1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施工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即为除业主所发正式施工图以外的正式工程施工依据。1)由于设计院图纸本身错、缺、漏,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增减、纠正施工图的失误、补充、完善自身设计等;2)由于业主要求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和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或重新划分调整施工范围,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增减、工作量改变等;3)由于施工、监理、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等,以及施工错误或专业之间配合失误不可更改,导致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增减等。
8.1.2现场签证,指除工程变更以外,现场发生的非正式工程的核认。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下,各种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处理;2)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变化,导致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等;3)业主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乙方的临时用工,工程以外零星工作,如配合市场销售活动、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等。 8.2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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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所有工程变更原则上先办理后实施。施工单位如有变更申请,原则上必须提前15日历天(重大变更20日历天)上报,经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由业主审批后以《工程指令》形式下发,方可实施;未经允许,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纸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特殊紧急情况下(须经业主代表同意)可边办理边实施。不允许发生过后补办变更及现场等待《工程变更单》的情况,否则由此延误工期责任由承包商自负,超过48小时办理业主将不予签署承认。
工程变更业主提出业主审批后以工程指令形式下发完成后上报工程指令确认单施工单位提出设计、监理审核签字核价,施工方确认,以《工程指令结算单》结算
8.2.2业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因其它技术问题进行工程变更,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5日历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日历天)以《工程指令》的形式向承包商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商应按工程指令进行变更。由此导致的经济支出,按工程洽商的有关结算规定,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3若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或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与图纸不符时。一经发现,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改正,不得影响后续工期和工程质量。若确定不能更改或修改将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经济较大损失的,则可申请协商办理技术变更以备做竣工资料之用,但损失和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负全责,业主最终将追究监理、施工单位的责任。
8.2.4若施工单位之间不按合同条款、业主或监理的要求相互配合,以及减少上道工序或成品破坏等,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增补量的变更,由监理最终裁定的责任方承担。业主及监理审定受损方所报预算,以扣款形式从责任方下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同时如数加到受损方洽商结算款中。施工单位均不得因此而延误工程进度和降低工程质量。 8.3办理流程
8.3.1变更由提出单位(设计院、施工总包或业主)撰写,按《建筑工程监理规程(GB503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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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时按一令一单一算进行结算 图1:工程变更办理流程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填写《工程变更单》(见监理规范用表C2)。由设计单位撰写的变更,还应后附《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作为附件。业主提出的则由设计或施工单位代为撰写(必须加注标明“应业主要求”),并附业主设计部书面要求或业主项目部所发《工程指令》。具体内容,每单一专业一事,不得各专业混淆一单,不得同时混淆一单。
8.3.2设计单位起草的《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中,应写明原设计情况、修改原因、部位及内容,注明栋号及图号(专业)。必须由设计代表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8.3.3施工单位起草的《工程变更单》或《现场签证确认单》(见附表6)中,变更应写明发生时间、栋号和图号(专业)、部位和范围、原因和内容;属合同外增项或应《工程指令》要求(要同时附上)的要在变更单中明确注明。签证应注明工作内容、工作量、时间、工作人数、机械台班及用工的综合单价。各方签字、明确意见、时间要填写齐全有效,内容表达及字迹要清楚、准确,原因要符合实际,各方签字人员的意见要明确。所有《工程变更单》中一致意见栏由监理填写,业主最后签字时审定。
8.3.4设计单位撰写6份并签认,由业主交造价顾问(若有)估价(5日历天,重大变更8日历天)并经业主会签通过后(6日历天,重大变更11日历天),通过《工程指令》的形式下发监理、总包及各专业单位签字认可(2日历天,重大变更5日历天)。
8.3.5工程总包撰写6份(如因业指分包发生并提出,则由业指分包撰写签字后交总包),总包签署意见,监理审核签字后交业主转交造价顾问(若有)估价(5工作日,重大变更8日历天)并经业主会签通过后(6日历天,重大变更11日历天),若需设计变更,再转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3个日历天内针对技术内容核实无误签认后,交回业主(总包须及时跟踪),业主再下发监理、总包和施工单位签字认可。若不需设计变更的由业主项目部直接下发。
8.3.6所有洽商要保证有关签字单位至少持有一份原件。即业主、设计、造价顾问、监理、总包、业主指定分包各一份,即不少于6份。若涉及其它分包的则由总包负责抄送。
8.3.7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签证或变更文件的往来(报业主、监理备案),以便及时收发、整理、跟踪、存档。严防整份丢失或缺页,若缺失,责任自负。各单位应明确其签认的授权人(报业主备案),非授权人签认的文件无效。
8.3.8签证办理流程:施工方须于签证工作完成日起7日历天内向监理、业主上报《现场签证确认单》并附上现场签证费用及明细,业主在收到此工程变更或签证费用及明细后14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若施工方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现场签证确认单》,业主有权不予认可。《现场签证确认单》须有业主代表(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并加盖业主项目部公章后才生效并作为结算依据,否则该《现场签证确认单》不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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