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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手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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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工程指令办理流程:施工方于收到业主书面下达的工程指令后,在该指令所含工作内容完成后,由施工方在完成工程指令所含的全部工作后7个日历天内办理《工程完成确认单》(见附表 )并附上详细结算书,报监理和业主审核,业主在收到此工程指令费用及明细后约14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经施工方确认后并以《工程指令结算单》(见附表 )格式下发,该一令一单一算在结算中必须提供完全,方予以结算。对于情况紧急、且经专业工程师判断须立即执行的工作,专业工程师事先知会业主代表且征得业主代表同意后可以下达口头指令,施工方须于收到口头指令后立即执行,且施工方应在口头指令下达后24小时内要求业主补书面工程指令。 8.3.10工程指令确认单一式四份,业主、设计院、监理、施工各执一份。

8.3.11施工单位必须在7个日历天内及时办理《工程指令确认单》及《现场签证确认单》,否则按下述方式执行:

施工方未按本办法及时办理《工程指令确认单》及《现场签证确认单》,且超过规定时间30日历天以内的,则每逾期一天,业主将对施工方处以该工程指令引起造价变化绝对值(调增或调减)1%的扣款,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若施工方未按本办法及时办理《工程指令确认单》及《现场签证确认单》,且超过规定时间30日历天以上的,业主有权对该工程指令及现场签证自行处理:若该工程指令及现场签证涉及造价增加,则业主合约部在最终结算时对增加部分费用将不予认可;若该工程指令及现场签证涉及造价减少,则业主合约部在最终结算时,将单方出具结算单,并按该减少金额的双倍予以扣除。 8.3.12施工单位须在每月三十日向业主合约部呈报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如有)明细及汇总表,供业主存档及备查。

9、质量管理 9.1材料、设备报批

9.1.1凡在合同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由施工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15天内提供所有材料、设备计划供业主审批,履行报批手续,如需业主、监理现场考察的供货单位,施工单位需无条件予以配合。

9.1.2在签订合同时已确认品牌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可集中填写一次性办理备案登记,填写《材料设备封样清单》(见附表9)报业主确认盖章。在合同签订时未经确认,或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设备、材料,及时填写《材料设备封样清单》。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须持《材料设备封样清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报验手续。

9.1.3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的设备、材料,应及时办理乙供设备材料的报批手续,填写《材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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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表》(见附表10)。如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由业主合约部协调造价顾问公司进行确认。 9.1.4业主项目部有权根据需要决定乙供材料的取样范围,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封样材料。

9.1.5对未经报批或尚未得到批复的设备材料,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除责令清理出场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0至100000元罚款。

9.1.6对因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或因所报手续或产品不符合要求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相关承包商自负。

9.2设备材料进场报验

9.2.1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进场前应办理进场申请和报验手续,并由业主、监理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9.2.2进场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前24小时向总包提出,总包应在收到申请1小时内在申请单上签字批复是否同意进场,并对有关事宜进行协调。

9.2.3设备材料进场时,供应商(甲供)或各专业承包商(乙供)应通知总包、监理和业主相关人员同时到场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9.2.4对一次采购、分多次进场的物资,原则上按上述程序进行。按上述程序执行有困难时(如管材、铁皮等),可在总包、监理同意情况下定期汇总报验。不准所有同类材料一次报验。 9.2.5物资进场后的堆放、运输、标识、管理等须服从总包的统一管理。

9.2.6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后,业主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材料,除责令清理出场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0至100000元罚款。 9.3样板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9.3.1本工程严格贯彻施工“样板先行”的原则,凡属业主指定需作样板的工程,在正式施工开始前均应先做施工样板,办理《样板工程确认单》(见附表11)并报总包、监理和业主验收。 9.3.2各专业承包商施工的正式工程应以样板工程为标准,除非得到业主及监理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所用材料和降低施工标准。

9.3.3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样板工程,或正式工程与样板工程不符,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拆除等处罚。所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9.4工程验收

9.4.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

9.4.1.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执行国家及地方监理规范。

9.4.1.2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遵守验收规范和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9.4.1.3总包施工的工程需在完成自检和总包预检程序之后向监理申请报验,验收合格后,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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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在验收单上签字。

9.4.1.4各承包商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须在完成自检后同时向总包、监理提出报验申请。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含业指分包)、总包、监理在验收单上签字。

9.4.1.5总包及各专业承包商应编制工程施工报验计划,并于前日16:00时将次日工程施工报验计划单交监理。

9.4.1.6对于总包及各专业承包商所报验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过低,同一工序三次验收未通过者,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清退出场等处罚。所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9.4.2综合验收由总包牵头组织,其他相关施工单位配合。各类验收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由总包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须按照总包和监理的要求予以配合。

9.4.3应该办理隐蔽验收或调试及类似情况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办理隐蔽验收手续擅自进行隐蔽的,由监理、业主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9.4.4竣工图除需按规定办理外,须交业主一式三套,竣工图必须为蓝图,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三份。所有竣工资料统一交总包、监理审核以后,由总包统一按档案管理要求组卷后正式移交业主工程部。

9.4.5所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前,必须按业主要求先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工程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9.5质量问题(事故)处理

9.5.1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发现人应及时通知总包、监理或业主相关专业工程师,得到通知者应随即通知另外两方专业人员一起到现场检查,并分别做好记录、拍照等取证工作。三方人员应通过协商确定属于质量问题还是质量事故,并会签《质量问题/事故确认单》。

9.5.2对于通过局部返修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按质量问题处理,监理应出具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业主(必要时报设计单位)审批。处理方案经监理和业主(设计单位)批准后交由施工单位处理并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9.5.3对需要大量返工处理或严重的质量问题,按质量事故处理。

9.5.4质量事故一经确认,监理应向相关承包商发出《工程暂停令》(见监理规范用表B2)并抄送总包和业主,由监理单位提交事故报告和施工单位提交整改方案报监理和业主审批。整改方案经监理和业主批准后,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落实,完成后重新报验。

9.5.5对因施工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工期不予顺延,业主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力。 9.5.6对质量问题(事故)经连续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者,业主将根据有关合同条文对其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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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索赔直至清退出场等措施。

10、成品保护

10.1总包负责所在整个工程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上报业主、监理审核后实施。各施工单位应委派专人负责其所在施工区域的成品保护管理,由总包牵头组织,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其承包工程完工并交付之前设立成品保护监察员1名,共同成立成品保护执法队,负责其施工区域内的成品保护工作。

10.2成品保护期限从该单位进入施工区域范围内起至施工作业完成验收为止,特殊专业施工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10.3施工单位进入该施工区域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前至完成施工作业后,应与总包办理相关交接检查验收手续。

10.4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作业前,应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中,并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成品保护意识。

10.5施工中要注意爱护其他施工单位的劳动成果,不得有意或无意损坏、偷盗其他专业的成品和半成品。

1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1.1总包必须在进场前7天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提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经业主、监理审核后执行。

11.2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总包有关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1.3对于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除责任自负外,业主将视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规定及合同条款对其处以经济处罚、索赔、清退出场等措施。

11.4对于现场施工、生活垃圾的处理要服从总包管理,及时清运到总包指定地点,由总包统一外运处理。

11.5所有参见单位应自觉爱护、维护开发区自然环境,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在开发区范围内任何地方倾倒垃圾或进行取土,已经发现类似现象予以1万---10万元处罚。 11.6安全施工奖罚条例

11.6.1各承包商要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针对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书面记录,无书面记录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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