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被助者给予惩罚性的赔偿。
再次,要尽快建立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国家补偿和鼓励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英雄的见义勇为行为实际上是承担了国家本应当承担的义务,因而,国家就应当补偿英雄的损失,鼓励其为国家分忧的行为。当前,许多地方虽然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但这种基金会大多是民间性质的组织,其资金来源没有保障,其能救济的数额较小,受惠的对象也较少。因而,国家应尽快建立相关的机构,确保每个见义勇为者在经济上无,并且对见义勇为者对象、性质的界定不宜过窄。前不久,XX省XX市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在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笔者认为,为弘扬人人都站起来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正义,就不应该对见义勇为作如此过窄的理解,对于为保护女友与犯罪作斗争当然也应算是见义勇为。
但是,笔者并不赞同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将见义不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罚。因为,见义不为的行为在中国还不能算是突破了全社会不可容忍的最低道德底线,需要用刑罚处罚。并且,在当前许多群众还奉行“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观念的情形下,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是一种迷信刑罚万能的思想,必然也会带来“法要责众\的尴尬局面。
通联:XX省XX市人民XX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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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氛围的形成需要制度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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