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代理
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2、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相对人。
3、代理的功能:一是辅助功能(弥补被代理人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二是延伸功能(社会分工、取长补短、互助合作)。
(二)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1、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二是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三是效果承担关系)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3、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1)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包括委托合同、雇佣或劳动关系以及夫妻关系。
(3)受托授权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如果采用书面形式,则其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委托代理还包括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主要特征: 一是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是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是代理权的来源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的特定职权范围。 职务代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1)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时,对被监护人享有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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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三是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 四是失踪的财产代管人。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3.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三)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2、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
(四)本代理和复代理
1.本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2.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1)复代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第二,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第三,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2)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是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二是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三是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1、适用一般范围 2、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主要指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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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为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这种资格和地位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都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亲自从事代理行为。 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有紧急情况,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代理权一般不得转让。
3、代理人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从事代理行为 4、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其代理权
(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代理事项应当合法
代理事项违法(1)被代理人将违法的代理事项委托给代理人实施,或者代理事项合法,但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违反(2)代理事项本身并无违法性,但该事项不得代理,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实施,如果由代理人实施,则构成违法(结婚行为)
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
(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1、在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效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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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行为合法有效,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 原则上应当由被代理人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3、在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4、代理行为违法导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被代理人本人的责任。
(三)代理人的责任
1、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实施违法行为 2、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1)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又未构成表见代理的。此时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
(2)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而仍然从事代理事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违法存在意思联络,应当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对相对人单独从事侵权行为,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养关系解除)
(三)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1.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的义务。 2.及时交回代理证书的义务。 3.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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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无权代理从形态上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代理。 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
△在授权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代理人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了代理行为,也构成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1)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2)损害赔偿请求权 4、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八、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广义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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