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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第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第四,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的。
第五,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范围。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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