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八。
(二) 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 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
(三)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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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 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 【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 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
(四) 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 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 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 构部分;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 (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三) 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 2. 会所: 3. ; ; 。 。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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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一。
5.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6. 7.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 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 【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 】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 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 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 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
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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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
件共 页,一式 【
份,其中出卖人 份,【
份,买受人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
有同等法律效 力。
出卖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间: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
日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应当标明方位)
1. 房屋分层分户图 (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 (可附图说明)
1.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 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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