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 5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设有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泵房,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开关信号应能启动消防稳压水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动作检查。
6.7.6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动作检查。 6.7.7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别开启系统的每一个分区的实验消火栓,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功能均应能正常动作并发出反馈信号;
2 启动消防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报警,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动作检查。 6.7.8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压力开关、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道上及消火栓箱内不应安装有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
5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7.9 阀门的验收;
1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查看打压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应抽查10%,且不得少于3份。 2 阀门的传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启闭灵活可靠,开度指示器指示正确。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用手扳动无卡涩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低压阀门应抽查5%,且不得少于1个;中、高压、阀门应抽查10%,且不得少于3个。
3 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水用铸铁、铸铜闸阀密封面的允许渗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优良:实际渗漏量小于允许渗漏量的95%。 检验方法:检查闸阀严密性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应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份。 6.7.10 消火栓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箱、箱内的水枪、水带的规格、型号,栓口安装方向,栓箱明装、暗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不能破坏隔墙的耐火等级;
2 栓箱门的材质、外观与周边环境的应有明显区别、栓箱门上应有明显的永久固定标识。水带的缠绕方法应符合施工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6.7.11 系统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按钮动作,控制中心或控制柜收到报警信号,启动消火栓泵;
2 系统安装有水流指示器的,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3 系统安装有压力开关、信号阀的,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4 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5 消防水泵主备泵的运行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6.7.12 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应对消火栓系统进行功能性测试,并可对建设单位等四方出具的质量验收结论进行现场抽查。功能性测试应包括:
1 供水设备的供电、启动、故障互投、主备泵切换及信号反馈试验。
2 消火栓出水能力测试,包括:观测首层出水和最不利点出水的充实水柱长度,测试点处消火栓静压、出水压力情况。
3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通过试验,观测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出水情况。 4 消火栓设施是否齐备,并不被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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