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票交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3.2.7.6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3.2.7.7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2.7.8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9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3.2.7.10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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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修期为限。
3.2.8.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3.2.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经批准的检修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3.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0.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2.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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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3.2.10.3 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0.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2.10.5 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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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3.3.2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3.4 工作监护制度
3.4.1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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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4.3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应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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