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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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2. 需认证的国外源语言(颁发证书院校国家的官方语言)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需认证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所学课程完整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如以研究方式学习获得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
校职能部门(如学院、学籍注册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官方研究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研究证明信内容应说明学习起止日期(精确到月份),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4. 需认证的国外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和成绩单(研究证明信)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
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建议到我中心6层服务大厅内办理翻译业务); 5. 前置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复印件(使用这个证书申请需认证的国外学位证书课程或高等教育文凭课程); 6. 申请者留学期间所有护照(含护照首页-个人信息页、末页-本人签字页、以及所有留学期间的所有签证记录和出入境记
录)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申请者留学期间护照已超出有效期限,需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护照原件及首页和签字页复印件或户籍簿原件和复印件;
7.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授权声明》模版下载)。 另需额外出具的相关证明有(以下材料均需准备原件及复印件):
1. 如无法提供留学期间护照原件的,请提供:
(1)申请者亲笔签名的无法提交留学期间护照的情况说明; (2)新护照首页或户籍簿;
(3)我国省级公安机关所属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留学期间出入境记录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无法涵盖的学习经历部分,需提交其它居留情况证明(社保证明、外国人注册登录情况证明、学校开具的全日制本地就读证明等)。 2. 涉及跨境教育的申请者需提交高中毕业证、内地校方开具的成绩单和学习经历证明(或结业证);
3. 如申请者出国前在国内高校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且未获得毕业证书,则应提交该高校为申请者个人开具的《退学证
明》。《退学证明》必须明确申请者在该高校接受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历(研究生或本科、专科(高职))教育,且因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
4. 单位或组织集体派出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公派留学证明和公派留学人员名单。公派留学证明内容包括公派项
目名称、启动时间、批次、派出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国(境)外接收院校名称、专业、学业组织等。如涉及到在国内组织的行前培训,需说明培训内容(外语/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其他)、时间、有无学分转移情况等。证明与学员名单须为盖有单位公章的原件;
5. 尚未获得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的证明信者,需翻译该证明信及成绩单; 6.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7. 在爱尔兰学习获得爱尔兰国立大学学位证书者,需提供拉丁文版学位证书。
8. 在爱沙尼亚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英文和爱沙尼亚文证书;
9. 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需提供日方院校开具的研究证明。同时提供申请者本人学位申请书主论文摘要及副论文的题
目列表;
10. 在美国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如持F-1签证,需提供I-20表格;如持J-1签证,需提供DS-2019表格以及相关单位或项
目的派出证明;
11. 在加拿大留学的回国人员需提交加拿大移民局开具的学习许可(study permit);
12.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须本人亲自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如就读学校为国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
外交部认证;如就读学校为私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外交部认证; 13. 在南非取得学位证书者,如之前获得了国家文凭(National Diploma),需一并提交该文凭; 14. 欧洲部分国家须提交留学期间居留卡,如居留卡无法提供,可用学生证、注册证明等材料代替;
15. 马来西亚双联课程申请者,须分别提交马来西亚校方出具的整个学习期间(包括双联课程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以
及第三国高校的双联课程成绩单;
16. 如申请人为古巴政府单方奖学金项目毕业生,则应提交语言预科证明和国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全程在古巴完成学
业者无须提交学习经历证明)。
17. 在国(境)外 学习首先获得高等教育文凭(Diploma),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造,获得学士学位者,申请该学士学位认证
时,须提交高等教育文凭及高等教育文凭学习阶段成绩单、学习期间所有签证(或签注)及出入境记录; 18. 申请认证的学历与前置学历学历层次不衔接时,需提交预科证明、录取依据、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19. 如前置学历为国内教育机构颁发且不属于我国国民教育序列的,需提供外国学校开具的录取依据。(国民教育序列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序列,其主管部门是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查询的。证书范围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成人本专科生、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网络教育等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20. 学习期间如在国内完成实习活动,需提供学校认可的实习合同或实习证明;
21. 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可参见认证系统首页的“重要通知及文档下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注意:一位代理人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存。 特别提示:
1、本中心暂无法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您不要把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2、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各验证点办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第21条办理相关手续。
各省市申请地点及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1、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每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360元。
2、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申请,每件费用按收费标准第一条执行。
3、缴费方式:
(1)现金支付:仅限于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交认证申请材料的申请人。费用在受理之时收取;
(2)银行汇款:申请人在外埠验证点递交申请材料,请将认证费汇到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户 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 号: 8864291002000 (只可汇学历学位认证费,共360元人民币;汇款时须注明认证申请人姓名)
l 如需退款,每笔退款,银行收取5.5元手续费;
l 请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的“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注明认证申请人的姓名、生日和认证费,填写格式如下:“张三19820301认证费”。
l 办理完汇款手续后,请将汇款单存根的清晰复印件附于申请材料内。
4. 如果开发票↓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发票开具须知
办理个人业务(不含公派留学业务)的办事人员:
当办理完个人业务且交费完毕后,我中心可出具“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通用机打发票”。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一、来我中心现场开具:
请在完成缴费后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款单”原件(如为学历认证及就业落户业务汇款缴费,请持“汇款单”原件)在我中心“发票开具”窗口办理。
二、选择邮寄发票:
准备如下材料快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发票开具”窗口(邮编:100080 )。所需材料清单:
⑴下载并填写“开具发票信息表” 。
⑵缴费凭据:缴费凭据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款单”原件(如为学历认证及就业落户业务汇款缴费,缴费凭据为“汇款单”原件)。学历认证申请人通过外地验证点缴纳费用的,如无法获取以上缴费凭据,可以用“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替代。
⑶邮寄发票方式:
第一种:选择快递到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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