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行为的纳税筹划
税法对于不同的受赠对象,捐赠的形式等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可以好好利用
1、捐赠对象
一是,不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作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作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通过国内非营利性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公益性图书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非经营性的文化馆等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是,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或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 现金
实物----尽量避免,因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商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比现金捐赠多交了三项税。
3、分次捐赠
跨两个纳税年度,可以将一次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4、将企业捐赠转化为员工捐赠
职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多发给职工一部分钱,让员工自愿捐赠 注意:要保证这多发的金额不会增加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捐赠数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G.假设工资3700 多发200用于捐赠
则个人捐赠扣除限额=(3700+200-2000)*30%=570>200
所以可以扣除。需要纳税(3700+200-200-2000)*10%-25=145 原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700-2000)*10%-45=145 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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