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线公路,是指列入全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年度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在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对各市公路管理处和建设项目的考核。考核分年中质量考核和年底项目考核两类。
第二章 质量考核
第四条 质量考核是指对各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的阶段性考核。
第五条 质量考核每年组织三至四次。省公路局定期对各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对各市进行质量评分并考核。考核得分参照《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质量考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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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的市,省公路局拨付不超过15万元的考核经费;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市,不予奖励。
第七条 质量考核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和购置工程管理相关的试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八条 项目考核是对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单个工程项目全年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每年年底考核一次。 第九条 项目考核的依据是当年全省干线公路质量检查情况和经省公路局审定的各项目年度综合质量得分情况(被检查
两次及以上才能参与评比)。根据项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前十名和后五名。
第十条 项目考核措施
对于质量排序前十名的工程项目,省公路局给予每项目10万元考核经费;
对于质量排序后五名和年度综合质量得分在70分以下的工程项目,予以全省通报并相应处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对全省质量检查中质量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市,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该市年度“工程创优”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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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拨付该市省补资金,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恢复该市省补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对全省质量检查中单次质量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工程项目,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并暂停拨付该项目省补资金,扣减项目部分或全部质保金。整改达到要求,恢复该项目省补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对工程项目年底考核中排序后五名和年度综合
质量得分在70分以下的项目,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
改,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暂停拨付该项目省补资金,扣减该项目部分或全部质保金。整改达到要求后,恢复该项目省补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对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批即实施的,取消该市当次质量考核经费,取消该项目年底项目考核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对该市和该工程项目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该市年度“工程创优”评选资格,取消该项目所有评优和考核奖励资格,扣除该项目全部质保金。以下设计变更须经省公路局审批后实施: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主线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和横断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三)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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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六)省公路局认为需要报批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质量检测存在问题处罚措施
工程实体检查中有关路基、路面压实度,基层、面层强度和厚度,结构物砼强度,主要原材料,桩基检测等关键性技术指标,不合格一个点(次、处、个),从考核经费中扣减5000元。
文明工地、安全管理和桥梁外观得分8~10分(满分12),扣减5000元;8分以下,扣减1万元。
试验室管理、内业资料及质量反馈得分5~6.5分(满分8),扣减5000元;5分以下,扣减1万元。
以上处罚,从考核经费中累计扣除,扣完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考核办法》(交公程[2005]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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