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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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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蓝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以及本公司各项财务制度; 2. 加强现金支票、银行支票、发票等有价证券的管理,不得签发远期、空头支票,不得租借银行账户,对所签发的支票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理手续;

3. 认真审核现金、银行收付原始凭证和其他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复核人员盖章,方可办理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4. 对每笔经济业务,要及时地按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5.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及时将现金送存银行,做到日清月结;

6. 保管有关印章、空白现金支票、银行支票;

7. 防火防盗,保证资金的安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向会计主管人员汇报,如有差错,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赔偿;

8.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岗

1. 根据财务预算、财务预测编制筹资和投资计划;

2. 研究公司现金流量,筹措、使用、调度资金,保证公司资金供应; 3. 分析财务结构和营运资金状况,控制各部门资金并考核其使用效果; 4. 负责分析、查对及催收各种往来账款;

5. 对外投资项目的选定及其财务结构、获利能力分析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分析岗

1. 负责收集、编制、提供有关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财务信息方面的分析资料;

2. 负责利用公司的财务基础数据,经分析、整理为企业高层决策的制订,计划的编制以及企业其他方面的经营活动提供财务依据。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岗

在财务部经理的授权下,统计、保管公司各类合同、契约及各类财务档案,负责文件资料的编号、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存档、调阅、销毁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凭证、合同、资料的编号、整理、装订的规范化要求,拟订档案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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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2. 检查送档资料的完整性,并进行分类、立卷、排列存档事项; 3. 办理调阅手续,催办未归档文件资料;

4. 保养文件资料,编制销毁清册并参与销毁事项,销毁清册经参与监销人员签字并报总裁签审后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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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明确责任,公司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主管人员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经理监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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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部拟订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 2002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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