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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第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八条 本公司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九条 部门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部门,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制度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自 2002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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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一 1 2 3 二 4 5 6 7 8 三 9 档 案 名 称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汇总凭证 会计账簿类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资产卡片 辅助账簿 财务报告类 月、季度财务报告 保管期限 15年 15年 15年 15年 15年 15年 15年 3年 包括日记总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包括文字分析 备 注 10 四 11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 永久 15年 包括文字分析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15 银行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5年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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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财务部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部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本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四条 财务部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条 财务部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六条 财务部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 财务部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条 财务部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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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条 财务部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对单位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 2002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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