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iods), and the carrying amount of nil, is a 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 that results in a deferred tax asset.
这段话不是特别理解,为什么\会是0呢?
Chenyiwei: IFRS关于股份支付和所得税会计的规定,与中国准则下基本是一致的。
“为什么\会是0呢?”是指会计上对于接受员工提供的服务,通常在接受时予以费用化处理,未形成资产;但税法上可能需要到未来实际以现金方式支付该报酬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从税务角度相当于有一项递延到以后年度,留待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资产。
(3)问:就是说如果未来权益工具行权时,对应的服务费用/职工薪酬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现时就存在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什么时候都不允许税前扣除,那就是永久性差异,不存在递延所得税了。
Chenyiwei:目前实务中的掌握是仅限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可以税前扣除
(4)问:再向老师请教一下:If the amount of the tax deduction (or estimated future tax deduction) exceeds the amount of the related cumulative remuneration expense, this indicates that the tax deduction relates not only to remuneration expense but also to an equity item. In this situation, the excess of the associated current or deferred tax should be recognised directly in equity.在什么情况下会令税前扣除金额超出记入费用的累计报酬呢?
讨论:如果税务规定对应的行权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产生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对于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由于来源于股东的捐赠,应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基于税务主管部门的净额结算,两者相抵同样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5)问:如果行权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应包括现金结算跟权益结算?)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什么情况会入资本公积?你指的是权益结算的情况?你的意思是由于该股份支付并未使用公司资产,而是原自股东,因此视同捐赠,应视为应税所得,因此里外里两项抵消就没有递延所得税了。但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就不是规定中所说“amount of the tax deduction (or estimated future tax deduction) exceeds the amount of the related cumulative remuneration expense”的情况吧?也不会产生所得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Chenyiwei: 这一段从会计原理上是比较清楚的,与所得税确认的配比原则一致。但脱离中国目前的税务实务,目前国内的税务实务不存在此类可扣除款项大于会计上所确认费用的情况。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一般不能税前扣除。
(6)问:各地税务局答复不一,目前有些税务局答复是在行权时可以抵扣,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Chenyiwei:如前所述,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为没有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也就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基础。 从另一方面讲,如11楼nikankan所言,“但对于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由于来源于股东的捐赠,应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基于税务主管部门的净额结算,两者相抵同样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7)问:请教陈老师,发生权益工具结算股份支付的企业,对应当事人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交纳个人所得税后,企业该项已计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我记得税总曾经对外资企业规定要求股份支付当事人在确认股份支付时点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在5年内缓交。
Chenyiwei: 对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相关费用能否税前列支问题并无统一规定,在实务中似乎不能税前列支的情况较为多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较杂,包括国税函[2007]1030号、财税
[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等,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36问: A集团公司用其下属煤矿企业截至2008年末净资产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假设投资资产中固定资产涉及1台2008年12月购买的2000万元设备,该设备系安全费用购买形成,原企业已经于2008年12月初入账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2000万元。该股份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成立时根据2008准则讲解将该固定资产已经提取折旧全额冲回,间接导致A集团出资额增加2000万元。其他投资者对此无异议。根据解释3,请教版主以下问题:
(1)根据解释3中关于安全费用政策的变化,该股份公司是否应该将该设备2000万元折旧一次性提取?
(2)如果要提取2000万元折旧,意味着该股份公司净资产减少2000万元。A集团是否应对该部分差额进行补足?
(3)作为2008年末成立的股份公司,在2009年6月30日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上述事项作为“其他重大事项”专题进行说明与2008年末报表差异呢还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说明更合适一些? Chenyiwei:个人理解:
1. 对于该股份公司而言,在个别报表层面,在新设立时接受投资方投入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入账。该资产是投资方投入的资产,尽管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属于安全费的列支范围,但毕竟不是用其自身提取的安全费购建的。因此,股份公司对该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一般就是评估值)入账,并按月提取折旧。这一处理方式不受2007年以来历次安全费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影响。“该股份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成立时根据2008准则讲解将该固定资产已经提取折旧全额冲回”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些折旧本来就没有体现在股份公司自身的帐上。
2. 在股份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如果股份公司的新设构成了一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构成一项完整业务,包括这部分使用安全费购建的资产在内),则根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需以帐面价值作为处理的基础,并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视同合并后的合并主体自最早期间以来一直存在。如是,则历次安全费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合并报表会产生影响,需要按照相关衔接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但追溯调整仅限于合并报表层面,不会导致是否产生出资不实,需要补足的问题。
37问:根据所得税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属于一项暂时性差异,应当计提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深交所2007年5月发的“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5号”第三条递延所得税中的规定“考虑到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采用成本法计量和\长期投资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的相关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点只能为公司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期间,因此,除非有可靠证据证明公司可以可靠预计处置的时点且公司可以可靠预计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不应确认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此,是否也可推论坏账准备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因无法获得可靠证据证明何时可以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税前列支,而不应当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再者,如果在母公司单体报表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合并报表时是否需要冲销。
Chenyiwei:这个问题前段时间本版面上也有讨论,你可以搜索一下看看。以前确实也遇到过以“坏账准备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因无法获得可靠证据证明何时可以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税前列支,而不应当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例子,例如上柴股份,这一点使得上柴股份在2007年1月1日新旧准则转换时成为极少数不存在新旧准则差异和境内外准则差异的A+B上市公司之一。
企业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关注以下条件是否同时满足:
1.该企业预计在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将有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且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将显著超出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 2.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规程的规定,合理确定相关资产损失是否属于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损失,并且在未来这些资产减值准备转化为资产的事实损失(即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在财务上核销)时,预计企业将可以提供相关税务规定所要求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证据;对于经审批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预计将可以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
若上述两项条件不能全部满足,则企业不应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项目组在对与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审计程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注意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
1.合理估计该企业与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预计转回时间(即从减值准备这一预计损失转化为事实损失的纳税年度),并结合该企业的未来经营预算等相关资料,合理预测该纳税年度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2.结合对该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以及审阅企业截至目前已经获取的与该项财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合理判断在未来这些资产减值准备转化为资产的事实损失(即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在财务上核销)时,预计企业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务规定所要求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所需的全部相关证据。
3.对于根据相关税务规定,需经审批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在必要时可提请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先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对此的初步态度,合理估计在未来转化为资产的事实损失时,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从而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目前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另外,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制定了本地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规程,对这两个文件的规定予以细化。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对于哪些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申报扣除时需提交哪些证据、税前扣除的操作程序等都作出了相对较为透明和具体的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6种情形,除此以外的资产损失均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国税发[2009]88号文第六条进一步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这些规定均凸显了财产损失证据对于税前扣除的关键意义。企业或者审计项目组对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有疑问的,应注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咨询有关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 2.对于本问题的上述结论,并不要求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就具备将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所需的各项证据,才能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前面提到“在未来这些资产减值准备转化为资产的事实损失(即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在财务上核销)时,企业将可以提供相关税务规定所要求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证据;对于经审批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预计将可以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不是要求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就可以提供这些证据,而是企
业应当合理预期在将来减值准备转化为事实损失之时,将可以提供出税法要求的税前扣除证据,从而获得税前扣除(即进行与计提减值准备时方向相反的纳税调整)。从根本上而言,减值损失是一种预期损失,尚未到发生事实损失的程度,因此理论上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时点,企业是不可能提供出税法要求的损失扣除证据的(要不然也就不存在减值准备计提时纳税调增一说,可以直接税前扣除了),但是企业应当合理预期将来发生事实损失时可以提供出这些证据,这实际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性方面的要求。一般而言,对于一个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而言,如果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应收款项最初确认时的销售合同和发票、事后的催款记录等),则到实际发生损失,需要申报税前扣除时,提供税法所要求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应当不困难,因而在预计未来将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对于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均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然税法明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损失除外,如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担保损失和资金拆借损失等);但对于管理不很规范的企业,虽然明知某项资产可能发生损失,但由于年代久远、对证据管理不善等原因,可能无法提供出税务上所要求的税前扣除证据(有时甚至可能导致财务上也难以核销,因为涉及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问题的财企[2002]513号、财企[2003]233号和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等文件对于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证据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有些证据与税务有重叠),此时对于这类减值准备就不能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母公司层面的对子公司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其在合并层面的处理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1.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就该项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满足的条件 在确定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有必要就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是否就该项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母公司是否有在可预见的未来处置或者清算该子公司的计划(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处置或清算该子公司的计划,则表明该项因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故不应就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此,项目组应当获取母公司内部的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审计证据,并要求母公司管理层作出明确的书面声明)。
(2)预计该项减值准备成为事实损失(即根据税务规定确定的股权转让损失或被投资企业清算损失)时将可获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般理解这是审批类的财产损失,如果涉及金额重大,项目组应提请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尽早提供财税[2009]5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所要求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
(3)预计未来该损失实际发生时,母公司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实现该项损失的税收抵免利益。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就该项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的一般考虑因素 如果在综合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专业判断后,认为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就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随着长期股权投资与对子公司原投入资本的抵销,已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这一项资产,只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单项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原先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需要重新考虑。不能简单理解为在长期股权投资抵销后,其减值准备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全部转回。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母公司层面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单项可辨认非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当子公司存在大额累计亏损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盈利时,在该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对其各项非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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