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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解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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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条强调多步骤交易原则的重要性。 例如,A公司收购B公司全资持有的子公司C公司股权,第一年7月购买了对方50%股权,第二年3月又购买了对方30%股权,应该将这两项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4号公告32、33条非常人性化,将多步骤交易原则首个年度的第一步交易,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交给企业职业判断。如果企业预期一揽子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待下一步交易后再备案确认。 反之,如果第一步收购对方50%股权时,尚无计划再继续收购对方股权,则先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在12个月内又收购了25%以上股权,从而使得交易实质上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以追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十一、企业发生符4号公告的主要功能之一即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求,其渊源为59号文件的第11条。 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其他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十二、 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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