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12-09 10:44:41 阅读次数:5 所属分类:汽车与交通 标签: 陈群律师 汽车轮胎理赔管理
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胎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轮胎。 第三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国家标准。 GB 9743《轿车轮胎》 GB 9744《载重汽车轮胎》
GB 7036.1《充气轮胎内胎》(第一部分汽车内胎) GB 976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 行业标准。HG/T 2177《轮胎外观质量》 5、 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第四条、理赔范围
1、 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销售的轮胎必须通过国家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轮胎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CCC”标记,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 2、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赔。 3、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合作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造方(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不理赔范围
1、不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不能理赔。 2、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赔。 3、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赔。 4、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5、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级的轮胎不能理赔。 6、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 条六条、下列情况属制造质量问题 1、外胎
1)、因各部件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肩空、肩泡、侧空、侧泡、脱接头、脱层。 2)、因胎圈钢丝松散、露铜、与橡胶粘合不牢,或两胎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胎圈空、胎圈爆。
3)、因帘线层排列松散、劈缝,充气后引起的兼鼓、侧鼓。 4)、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胎里帘线外露。
5)、因设计、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的胎冠露丝、胎面胶起层、花纹圆角、花纹沟基部周向开裂、胎圈裂。
6)、因轮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磨损。 7)、胎内有杂质。 2、内胎
1)、新内胎有沙眼慢漏气。 2)、接头脱开、打折。
3)、气门嘴胶垫和内胎胎身脱开。 3、垫带
1)、气泡、杂质或缺胶等缺陷部位超标的。 2)、厚薄不均。 3)、欠硫。
第七条、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 1、存放不当。
1)、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轮胎发粘软化。 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躯、雨淋,引起轮胎老化。 3)、堆放不当引起轮胎变形。
2、装配不当
1)、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轮胎圈或胎体。 2)、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
3)、轮胎和轮辋装配不当,或轮辋变形、锈蚀造成主要成员磨胎圈、烧胎圈。 4)、锁坏弹出或弯曲变形造成割胎圈。 5)、内胎气门嘴受外力引起弯曲变形。 3、充气不当
1)、气压过低,使轮胎变形大,胎温急剧升高,胎体变软,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里帘线松散、断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脱层或胎体碾坏。
2)、气压过高,使轮胎帘线受力增大,抗屈挠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异常磨损。
3)、气压高低不一,并装轮胎一条气压高,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 4、超载和负荷不均
1)、轮胎超载,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冠或胎侧爆破,肩空,胎里帘线松散、断裂,胎圈爆、胎圈折断。
2)、负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损不均。 5、使用和保养不当
1)、车况不良(如车辆前束角、外倾之间调整不当等)引起轮胎偏磨、不规则磨损或随之发生的轮胎损伤。
2)、轮胎未定期换位,轴距偏差过大,造成胎面异常磨损。 3)、斜交结构轮胎和子午线结构轮胎混准装,造成轮胎损坏。 4)、各种轮胎均有时速的限制,超速行驶造成轮胎损坏。
5)、因驾驶不当,使轮胎撞击其它物体,造成各种冠爆、冠刺穿、肩爆、侧爆、花纹沟裂。
6)、在甲、乙、丙级以外的路面,如便道、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轮胎胎冠啃坏、冠划伤、冠刺伤、花纹沟局部开裂、肩外伤或侧外伤。 第八条、承担责任
1、对轮胎早期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属制造质量问题的则由制造方承担责任,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都有问题的,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制造质量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方有权向制造方(或销售方)要求赔偿。
3、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条九条、理赔标准
1、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
2、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载重轮胎小于2mm,轿车轮胎小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损调换新胎。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则制造方(或销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轮胎花纹磨损费。 3、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的计算:
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轮胎外胎单价(实际销售价)/新轮胎花纹深度 4、每条轮胎磨损费的计算:
每条轮胎磨损费=该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该胎花纹实际磨损深度(新胎花纹深度-旧胎剩余花纹深度)
5、轮胎花纹磨损深度测量。轮胎花纹沟深度用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时应避开胎面磨耗标志,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必须保持与花纹沟低部互相垂直。这其中:
1)、纵向花纹轮胎:在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四点上测量靠近胎冠中心线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2)、横向和越野花纹轮胎:对有磨耗标志的轮胎,没磨耗标志圆周线测量轮胎圆周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对无主要成员标志的轮胎,在胎肩到胎冠中心线间1/2处,测量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第十条、理赔程序
1、使用方在购买轮胎时,制造方(或销售方)有义务向使用方介绍轮胎的正确使用和保养知识,提供轮胎品质保证卡。使用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再造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提出理赔申请。使用方在提出理赔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购货发票、轮胎品质保证卡和轮胎使用、损坏情况的书面材料。 2、制造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在接到使用方提出的理赔申请后,要派轮胎理赔员进行认真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属制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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