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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政府会计主体现状及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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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政府会计主体的现状及重新界定

摘 要

政府会计主体是政府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是政府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目前,我国的政府会计侧重于某一个具体部门,采用单一主体的预算会计主体模式。这种模式将政府预算与政府具体使用资金的核算割裂开来,使得预算对具体财务资源的使用缺乏控制,达不到政府预算的目的。

本文首先对政府会计主体的内涵与其双重性进行分析,对我国现行政府会计主体的现状进行讨论,同时对于德国、美国、英国等国的三种不同的会计主体进行介绍,最后对现阶段我国学者对于政府会计主体重新界定的观点进行归纳,在借鉴西方政府会计主体界定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政府会计主体的重新界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主体 记账主体 报告主体 基金主体 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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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 3 一、政府会计主体的内涵??????????????????? 3 二、政府会计主体的双重性:关于记账主体与报告主体的讨论?? 4 三、我国政府主体的现状????????????????????? 5 四、国外政府会计主体的模式?????????????????? 6

(一)德国法国的政府主体???????????????????? 6 (二)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基金主体???????????????? 7 (三)英国等国的政府与基金并存的“双元主体模式” ????????9

五、现阶段我国学者对于会计主体重新界定的观点??????? 10

(一)政府主体:“组织性质”学说的提出????????????? 10 (二)基金主体:“资金来源与用途”学说的提出?????????? 10 (三)双主体??????????????????????????11

六、政府会计主体重新界定的相关建议????????????? 12 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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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政府会计主体的现状及重新界定

引 言

政府会计改革,是一场关乎政府公开透明、管理方式、行政职能转变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当前社会公众对政府会计信息需求的呼唤。政府会计改革首先应对会计主体、账户设置等问题达成共识。政府会计主体解决政府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空间范围问题,是区分不同主体之间、主体与主体所有者之间利益界限的依据。政府会计主体界定问题是政府会计改革中的一个难点,关系到政府会计模式的选择。只有通过识别和界定政府会计主体,才能确定政府财务人员服务的范围以及财务报表供给的对象,从而提供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政府会计信息。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真正意义的政府会计主体,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研究也只是作为政府会计假设的一部分,并未系统和全面地对其进行阐述。我国在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方面,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问题进行研究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政府会计主体的内涵

会计主体,又称为会计个体、会计实体,是会计假设或会计基本前提中的核心内容,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的重要前提,其目的是在空间上对进入一个会计系统的各种经济交易和事项做出限定。根据会计主体这项基本前提,会计实践只为本主体服务,只核算和监督本主体的各种经济交易和事项。换句话说,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应至少具备两个特征:(1)经济上的独立性,即必须与其他主体或个人的经济关系划分开来,以核算和报告该主体本身的业务活动;(2)组织上的统一性,即必须具有统一的组织、目标、权责,以系统的核算和报告该主体的业务活动。

政府会计主体,是指政府会计工作特定的空间范围。政府会计一直尚未在我国正式文件、制度中出现过,严格地说我国没有政府会计,而只有预算会计。我国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为国家预算管理服务的。它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和事业单位预算会计。1997年的预算会计改革,明确界定了我国预算会计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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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财政代表政府执行预算、管理财政收支;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的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鉴于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府会计,故以下讨论的我国政府会计即指的是我国的预算会计主体。

二、政府会计主体的双重性:关于记账主体与报告主体的讨论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分为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两类。记账主体,又称为核算主体,是从会计记账角度界定会计主体。记账主体主要解决单位业务核算的范围问题。具体地说,记账主体涉及:(1)会计要素的定义;(2)会计科目设计;(3)记账程序和方法的运用;(4)会计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5)会计计量属性等问题。报告主体,又称为报表主体,是从会计报告角度界定会计主体。报告主体主要解决单位会计报告业务资料的范围问题。具体地说,报告主体涉及:(1)会计报表种类、格式;(2)会计报表的信息范围;(3)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等问题。区分记账(核算)主体和报告主体的标准,在会计上主要看这一会计主体是否独立的记账,是否单独编制对外会计报表。如果进行独立的记账但不单独编制对外会计报表,那么它就是一个会计记账主体,但不是一个会计报告主体;如果不进行独立的记账但单独编制对外会计报表,那么它就是一个会计报告主体,但不是一个会计记账主体;如果既进行独立的记账又单独编制对外会计报表,那么它既是一个会计记账主体,又是一个会计报告主体。

对于政府会计的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是否统一的问题,我国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史绍绂(1994)、孙继光(1994)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政府会计中,会计主体与财务报告主体不加区分,即认为会计主体就是财务报告主体。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政府会计主体和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有区别的。会计主体要确定的是需要达成自相平衡的一组经济业务或经济活动。财务报告主体要确定的是纳入政府财务报告内容的范围和组成结构(赵建勇,2001)。张连江、俞景中(2003)认为,会计的记账主体与报告主体应该是区别开来的。针对“基金主体”模式,其记账主体是各类“基金”,其报告主体由以基本政府为核心的多个层次组成,具体内容范围和组成结构要结合各国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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