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协议书
甲方:高玉峰,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兰山区新东关XXX,身份证号码:XXXX,系丁方长子。
乙方:XXX,女 ,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身份证号码:XXX,系丁方长女。
丙方:XXX,女 ,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身份证号码:XXX,系丁方次女。
丁方:高盈谱,身份证号码XXX、高X氏,身份证号码XXXX 甲乙丙三方为丁方育有的三位成年子女,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于丁方已近九十岁高龄,乙丙方均已外嫁多年,甲方与丁方居住于同一小区,丁方的生活起居、病养死葬多由甲方负责,现甲乙丙三方就丁方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东关小区的两套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百年之后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东关小区的两套房产归甲方所有,乙丙方不再对该两套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房产信息:兰山区新东关17号楼2单元2201室建筑面积138.87平方米([2016]临兰房征字第DF-628号回迁证)和兰山区新东关17号楼2单元1202室建筑面积87.12平方米([2016]临兰房征字第DF-629号回迁证)。
2、乙丙方保证继承发生后,不因其对外应付的任何义务而导致上述房产被第三人主张权利。
若因前款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完整获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乙丙方自愿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上述房产符合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时,乙丙方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乙丙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幸于办理产权证书前去世的,乙丙方的继承人无条件履行前款义务。
4、若甲方不幸先于丁方或者先于丁方中的一方去世的,不影响该协议的履行,上述房产全部归甲方的继承人所有。乙丙方或其继承人应当配合甲方的继承人履行第三条的义务。
5、本协议签订后或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后,各方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得就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向第三人作出有损各方名誉的行为。
6、各方及其继承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X元,且不影响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
7、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及其继承人):
丙方(及其继承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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