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处理; (十二)阻碍林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凶殴打、围攻、威胁、伤害林政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林政管理人员违法,应从重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由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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