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资信评价意见;
4.2.8组织公司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检查;
4.2.9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全公司通报。
4.3 各分、子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基建项目承包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4.3.1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工作;
4.3.2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
4.3.3 负责汇总、复核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承包商履约情况评价,汇总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4.3.4 组织计划、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进行评审;
4.3.5 统一发布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新增候选承包商名录和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
4.3.6 组织本单位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检查;
4.3.7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
4.4 各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基建项目承包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4.4.1 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承包商的管理工作;
4.4.2 负责汇总、统计各业主项目部上报的项目承包商履约情况评价意见; 4.4.3 负责按时向各分、子公司基建部报送本单位项目承包商履约情况评价意见汇总;
4.4.4组织本单位基建项目分包管理检查;
4.4.5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5 各业主项目部就本项目工程对项目承包商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4.5.1核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是否在资信档案记录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引导潜在承包商向公司申请建立资信档案;
4.5.2 在工地现场开展分包审批管理、分包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4.5.3 每年末对本项目的项目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本年内完成工作的项目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上报;
4.5.4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6 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建立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负责协助基建部进行承包商的登记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4.6.1 负责潜在承包商资料的登记及建立登记承包商数据库; 4.6.2 配合登记承包商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数据维护更新工作; 4.6.3 协助对承包商重大问题的处理。
4.7 各级计划、生产技术、安全监察、审计等管理部门协助本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承包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4.7.1 参与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
4.7.2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通知同级基建管理部门。
4.8 各级法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参与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
4.9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承办商资信管理过程中依法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察。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承包商分级管理 5.1.1 潜在承包商管理
5.1.1.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承建公司基建项目的承包商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承包商还应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
(3) 具有适应电力建设需要的质量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提供企业管理制度清单及取得有关体系认证文件;
(4)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工程设备、仪器;
(5)具有资质范围内电力建设的业绩,已建成投产的工程项目,证明工程质量优良,安全可靠;提供企业近三年安全业绩情况证明;
(6)工程建设相关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师、技术负责人等)具有任职文件及相应的职称、执业、岗位等相关证书;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职称、执业、岗位等相关证书;
(7) 所有从事特殊工序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5.1.1.2 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商均为公司基建项目的潜在承包商。 5.1.2 登记承包商管理
5.1.2.1 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基建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社会所有的潜在承包商,公开发布承包商管理相关办法。
5.1.2.2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长期接受潜在承包商业务咨询,让所有潜在承包商都可以自由、清晰和完整的了解公司管理方式。
5.1.2.3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长期有效的承包商登记公告,长期受理潜在承包商的报名登记及登记承包商信息维护、更新。
5.1.2.4 潜在承包商报名登记的管理内容通过承包商登记公告公开发布。承包商登记管理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为依据。潜在承包商可以自愿申请办理登记成为登记承包商。
5.1.2.5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对潜在承包商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经由公司基建部评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
5.1.2.6 对通过审批的潜在承包商通过授予承包商编码的方式授予登记承包商
资格,承包商编码适用于全公司且具有唯一性。
5.1.2.7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定期在公开媒体发布受理登记情况、审批结果和承包商编码信息,并授受社会监督。
5.1.2.8 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负责按专业和电压等级类别建立、维护、更新登记承包商数据库。
5.1.2.9 潜在承包商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的,将被拒绝登记。登记审核未通过的潜在承包商可提出复核申请,由基建部另行组织复核。
5.1.2.10 公司基建部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意见,参考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登记的承包商资料,为每一个登记承包商建立资信档案。
5.1.2.11 登记承包商在公司系统范围内参加基建项目建设活动,不需在各分、子公司重新建立资信档案。
5.1.2.12 登记承包商每年向基建项目承包商服务窗口提交最新的企业资料进行年度审核,未进行年检的承包商取消候选承包商、登记承包商资格。 5.1.3 候选承包商管理
5.1.3.1 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按照所管辖的基建项目招标范围,对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
5.1.3.2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体系认证,企业设施情况、企业业绩、企业人员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企业工伤保险购买情况等;评价标准由各级基建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制定, 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实施更加严格的标准。
5.1.3.3公司基建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
5.1.3.4 公司基建部组织计划、生技、安监、审计、法律和监察部门,对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评价意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承包商反馈,根据申诉进行复核,最后将结果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
5.1.3.5 公司基建部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的审批结果,发布基建项目总部招标范围的新增候选承包商名录,对通过审批的登记承包商认
定为候选承包商。
5.1.3.6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价。
5.1.3.7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组织计划、生技、安监、审计、法律和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登记承包商评价意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承包商反馈,根据申诉进行复核,最后将结果报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审批。 5.1.3.8 各分、子公司基建部根据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的审批结果,发布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范围的新增候选承包商名录,报公司总部备案,对通过审批的登记承包商认定为候选承包商。 5.1.4 合格承包商管理
合格承包商通过两种方式产生。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基建项目招标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的特性,通过项目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等方式确定合格承包商资格。
5.1.4.1 项目资格预审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投标资格的基建项目招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资格审查公告,公开接受承包商报名。
依据招标方案成立的资格审查小组对候选承包商递交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或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审批。资格预审通过审批的候选承包商授予合格承包商资格,可以参加相关基建项目的投标工作。 5.1.4.2 资格后审
对于采用资格后审的基建项目招标采购项目,按期进行资料年审的候选承包商可以直接成为合格承包商参与基建项目的投标工作。 5.1.5 项目承包商管理
合格承包商通过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工作组推荐并经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获得项目承包资格,成为项目承包商。 5.2 分包管理
5.2.1 施工承包商对所承接的工程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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