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矿(中心)必须建立和健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 公司、矿(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条 公司、矿(中心)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通风处对公司“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通风(科、组)队对本单位 “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八条 采、掘、机电、运输、准备等区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条 矿井应制定“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每次
—1—
培训应考核,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瓦斯抽采工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矿井应每年编制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十二条 矿井应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 (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八)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九)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风表、光学瓦斯检查仪、通风干湿表、空盒气压计、压差计、通风参数测定仪、测尘仪、自救器等)管理制度
(十四)“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2—
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批准的及回撤工作面、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撤期间由矿通风部门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矿方和生产服务中心严格按审批的措施执行。
(二)回撤及安装期间的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施施工,通风、瓦斯管理牌板设置等由所在矿井负责。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安装期间应积极配合矿方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回撤面应实现独立通风,不得将生产工作面回风流串入回撤、安装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矿方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矿方在施工通风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回撤、安装时大型设备及特种车辆的通行。有大型设备及特种车辆通行的风门之间应设人员躲避硐,门扇与墙壁应设连接挂钩,风门门槛不得影响车辆通行。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通风设施,如不慎损坏通风设施,必须立即通知矿方及时修复。
(五)高瓦斯矿井综采面回撤时,必须从工作面回风侧向进风侧单向顺
—3—
序回撤,并应在辅回撤通道设置风门,利用风门控制回撤工作面风量,回撤地点及其附近风量不足时应及时增设局部通风机通风。低瓦斯矿井回撤期间向回风侧回撤的独头巷道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机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功率不得低于2311KW,同时应有备用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设与风筒吊挂应不妨碍车辆通行。
(六)在回撤、安装期间矿方应设专人看管进入回撤工作面的风门,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后应及时关闭。严禁将2道风门同时打开。
(七)综采工作面回撤期间,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矿方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氧气、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低瓦斯矿井矿方必须配备系统瓦斯检查工每班检查氧气、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不少于2次。生产服务中心必须每班指定人员携带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仪现场实时监测。
(八)在回撤过程中出现瓦斯超限、积聚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回撤地点及其附近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当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3.0%时,由矿方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矿方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方组织排放。
(九)在回撤过程中需要爆破处理时,由生产服务中心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和矿方共同审批后执行。矿方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禁裸露爆破。
(十)跳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矿方应提前构筑可靠的控风设施,合理调节回撤、安装工作面风量,工作面风速均不应低于0.5m/s。
(十一)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严格控制电气焊作业,确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电气焊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采空区以及长度超过6m、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回采后的联巷且不得滞后工作面。采用尾排联巷时,最多只能预留1个联巷,不得滞后工作面2个联巷。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空区。
—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