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理论
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内容:指法律经济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客体::指法律经济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4.
行为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事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5.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依据,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6.可以代理的行为。除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之外,一般法律行为均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如代理履行债务、代写遗嘱、代理公司成立、代缴税款、代理民事诉讼行为等。
7.禁止代理权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下列三项: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8.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有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或者授权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9.表见代理:是指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10.构成表见代理应有以下四个要件: 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第三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对行为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不知情,而且第三人的不知情并非由其过失造成的。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内资企业法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
3、有限合伙企业:是只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
4、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5、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时,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一次对抗善意第三人。
6、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的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8、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定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9、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与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人个人债务与第三人的关系。
10、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权利。
11、退伙的四种分类: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货。
12、四种退伙情形: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义务。
13、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6、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单一,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所有权和经营权合而为一,企业的投资人对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有直接的、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 17、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8、投资人对受资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9、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个人独资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特征:①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具有法定性;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③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具有法人性。
2、公司的种类:①按公司构成的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②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③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可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⑤有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⑥有公司住所。
5、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或投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6、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 7、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
8、临时会议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9、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成立董事会后,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半数以上就代表通过,特别决议:2/3以上表决权同意为通过。
11、下列事项必须采取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2、董事会性质:董事会是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决策和具体业务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是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
13、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4、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向其报告。监事会是常设机关。
15、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少于1/3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6、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7、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④依照公司法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8、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9、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1、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以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4、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5、公司成立日期,允许营业执照。
26、对于记名股票,股东可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西更正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于记名股票,只要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7、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变更为一个公司主体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④质量;⑤价格或者报酬;⑥履地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简答)
4、要约:要约是特定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5、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条件:?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邀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7、要约的生效时间:对于书面形式的要约,采用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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