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public toilets
DB11/T190-2003
前 言
为使北京市的公共厕所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的特点制定了《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以使北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和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接轨,提高城市建设的水平。
北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本标准是在CJJ 17—8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基础上,采用英国BS 6465《卫生设施》标准的《第一部分 卫生洁具的供应、选择和安装规范》和《第二部分 卫生洁具需用空间的要求》中有关公共厕所的内容,结合北京市的特点编制完成。 本标准与CJJ 17—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
——增加了规划原则和附建式公共厕所规划的具体要求。
——设计原则由“卫生、适用、经济”,改为“文明、卫生、方便、适用、节水、防臭”。 ——增加了独立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设计建设的要求。 ——增加了无障碍公共厕所设计的要求。 ——增加了卫生洁具需用空间的要求。 ——增加了卫生设施的安装要求。
——在具体指标上,本标准在CJJ 17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对男、女厕位设置比例作了调整。
下面列出本标准与英国标准BS 6465相对应的部分:
——本标准中公共厕所规划的表1至表6对应于BS 6465 Part 1的表4,表5,表7,表8,表9和表10。一致程度为等同。
——本标准中卫生洁具的需用空间对应于BS 6465 Part 2中有关公共厕所的内容。一致程度为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提出,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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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锡弟、梁广生、马康丁、吴文伟、刘竞、俞志进、刘建平、麦绍在。DB11/T190-2003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城市化管理地区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城市化管理地区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非城市化管理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001-200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2956 卫生间配套设备 GB/T 18092-2000 免水冲卫生厕所 GB/T 50100—2001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J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CJ164—2002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J17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DB11/147—2002 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
DBJ01/603—9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 3 术语
3.1 厕所 toilets
用于大小便并安装了相应的卫生设施的房间。 3.2 公共厕所(公厕) public toilets
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3.3 独立式公共厕所 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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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附于其它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3.4 附建式公共厕所 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它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3.5 无障碍厕所 toilets for disable pea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 3.6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厕所) movab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3.7 固定式公共厕所 fixup public toilets
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3.8 单体厕所 monocase public toilets
只包含一套卫生器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3.9 组装厕所 movable combination public toilets
由多个单体厕所组合在一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3.10 拖动厕所 drag-movble public toilets
由其它车辆拉动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3.11 汽车厕所 busses public toilets
能自行行驶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3.12 冲便器 water closet(WC)
水冲便器。
3.13 居民厕所 domestic public toilets
设在没有家庭卫生设施的居民区,主要为住户服务的厕所。 3.14 卫生间 toilets
用于大小便、洗漱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房间或建筑物。在有住宿功能的建筑物内,卫生间应配置洗浴设施。 3.15 公共卫生间 public toilets
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应具有较完善的卫生设施。 3.16 盥洗室(洗手间) washroom
用于洗漱功能的房间,可设于卫生间内(一般设置在出入口与厕所间之间),也可单独设置。
3.17 厕位 WC cubical
在厕所内安装了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坐便器)的隔断间,高处开敞用于空气循环。即蹲(坐)位的通称。
3.18 厕所间 WC compartment
安装了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坐便器)和洗手盆的独立的房间。 4 公共厕所的规划 4.1 规划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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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北京市公共厕所是首都文明的重要体现,是经济活动的重要辅助部分,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卫生设施,各级规划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充分重视公共厕所的规划和建设。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4.1.2 公共厕所规划原则:逐步建立以独立或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
4.1.3 附建式公共厕所是附属于公共建筑物的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是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
4.1.4 为改善居民上厕条件,在不影响排放和运输的条件下,对有条件的居民户,修建户内厕所,做到厕所进户、进院。
4.1.5 为满足大型活动(如大型体育活动、节日庆典、集会)对辅助设施的需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
4.2 规划要求
4.2.1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
a) 广场四周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广场应按一般节假日人员进行规划,重大节日活动时可设置活动厕所);
b) 车站、码头、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c) 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公共休闲绿地、街心花园(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农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
d) 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e) 上述独立式公共厕所亦可用等量的附建式公共厕所代替。 4.2.2 城市中下列公众活动的建筑场所应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
a)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其卫生设施设置要求详见表1);
表1 商场和购物街为顾客服务的卫生设施
商店购物面积 1000m2~2000m2 设施 男 大便器 1 小便器 1 洗手盆 1 无障碍卫生间 1 大便器 1 小便器 2 洗手盆 2 无障碍卫生间 1 按照购物场所面积成比例增加 女 2 无 1 4 无 4 2001m2~4000m2 4000m2以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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