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湘教发[2007]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9.11 【实施日期】200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和管理,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指导所属各高中学校认真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1 / 2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一)学生每学年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每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以及学年学分分配详见《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的通知》(湘教发〔2007〕12号)
2 / 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