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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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
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安全防护
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 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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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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