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2号
《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基本烟田,稳定烤烟生产规模,巩固烤烟支柱产业地位,促进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烟田,是指以烟草部门和政府投资、烟农投工投劳共同建设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对烟叶的需求确定的以植烟为主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基本烟田保护包括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保护烟田、保护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保护烟田环境、保护烟田质量及相关基础设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烟田保护区是指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为对基本烟田进行保护而确定的特定保
护区域。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范围内水利设施、烤房和烟田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明晰产权,小水窖和单个智能化密集烤房产权属烟农;村委会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产权属村委会;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内跨村委会的基础设施产权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基本烟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基本烟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基本烟田保护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基本烟田保护责任制度。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烟田实行合理轮作,保证烤烟隔年种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烟田保护的区域和数量。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烟田保护区域,并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显示基本烟田保护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基本烟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十二条本市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数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烤烟发展需要确定,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基本烟田保护区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进行划区定界。
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基本烟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四至范围;
(二)基本烟田保护区图;
(三)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期限10年以上;
(五)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验收确定。
第三章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内容:基本烟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烟水配套工程、集约化烘烤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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