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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综合收益观视角的企业利润表列报探析
作者:林玲
来源:《会计之友》2017年第01期
【摘 要】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综合收益列报作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内容之一而提出,但在综合收益观下的企业利润表列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主要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这三个利润表要素的界定不明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和投资收益等项目的列报位置存在问题,对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不够全面,等等。基于此,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在利润表要素中增设“利得”和“损失”要素,将“利润”要素改为“综合收益”要素,取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等相关的措施。最后,明确了重构后的“综合收益表”及其相关的项目。
【关键词】 综合收益; 利润表; 财务报表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1-0028-04 一、综合收益概述
早在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就明确了企业应当在利润表的“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4〕7号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CAS 30”)的通知,在新CAS 30中明确规定了利润表中要增列“综合收益总额”。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与所有者之外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需列示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的列报实际上是要求在列报原有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列其他综合收益,而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即会计上已经确认,但未真正实现)。考虑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综合经营成果,并且这些利得和损失大部分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符合条件时可以重分类计入当期的利润。因此,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对于企业的报表使用者判断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综合盈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新CAS 30将综合收益作为财务报表列报的新要求正式提出两年多之后,目前的利润表列报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综合收益观下利润表列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利润表要素的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存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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