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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梧桐私募债业务规则(全文)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25 4:55:2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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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私募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二)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聘请受托管理人: 1、限制转让的私募债;

2、将转让对象限定在已认购投资者之间的私募债;

3、将转让对象限定A类、B类、C类三类投资者之内的私募债。

第三十条 发行私募债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信评级机构等,由融资者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六章 业务流程管理

第一节 私募债的备案发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中心备案发行私募债,融资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或章程的约定,就发行数量、方式、期限、兑付承诺等相关事项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私募债发行前,融资者应将私募债发行文件报送本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采用定向发行的,备案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私募债定向发行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者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融资者内部有权机构关于私募债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定向发行说明书;

(五)融资者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采用募集发行的,备案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私募债募集发行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者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融资者内部有权机构关于私募债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协助发行协议(如有); (五)私募债募集说明书;

(六)融资者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私募债定向发行说明书及私募债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融资者基本情况、融资者财务状况、本期私募债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保障机制、投资者保护、争议解决机制、私募债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的,本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私募债备案后融资者可选择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融资者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私募债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二节 私募债的登记、托管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设定电子化私募债登记系统,用于登记在本中心发行的私募债。融资者应当与本中心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委托本中心对其发行的私募债办理集中登记。

第四十条 本中心的私募债登记服务主要包括私募债初始登记、过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相关查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认购在本中心发行的私募债,应在本中心开立客户账户,用于托管其持有的私募债和交易结算资金。中心根据投资者在本中心相关客户账户中的簿记记录办理集中登记。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也可委托本中心认可的机构托管其持有的私募债。委托其他机构托管的,投资者应授权其他托管机构向本中心提供其私募债持有明细信息。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委托本中心托管私募债的,本中心将有义务协助有权机关的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执行事项。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应通过在本中心开立的客户账户办理私募债的认购、转让、兑息兑付以及与私募债有关的其他托管业务。

第三节 私募债的转让

第四十五条 已在本中心办理集中登记的私募债,可以在本中心进行转让。融资者应当与本中心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委托本中心为其发行的私募债提供转让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六条 参与转让的合格投资者范围须符合发行文件的约定。本中心对私募债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四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报价、转让。合格投资者之间也可以自行协议转让。转让达成后,合格投资者须向本中心申报成交。经本中心确认后的成交申报,不得撤销,由本中心为双方办理转让结算。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对私募债采取临时停止提供转让服务的措施,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恢复。

第四节 私募债的结算

第四十九条 融资者应在本中心开立客户账户,用于收取私募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兑息兑付事项。

第五十条 私募债的结算环节包括认购、转让、兑息兑付等。

第五十一条 融资者应于私募债付息日或本息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付本息全额存入偿债资金专户,本中心在兑息兑付日将资金清算到投资者的客户账户中。如发生代偿的情况,本中心将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在兑息兑付日将资金从代偿者的代偿资金专户清算到投资者的客户账户中。

第七章 私募债后期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提高私募债管理质量,有效防范风险,本中心有权督促私募债的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参与机构以及私募债发行文件中投资者指定(或授权)的后期管理机构(以上多方统称“后期管理者”)按照私募债发行文件的约定进行后期管理。

第五十三条 私募债后期管理是指私募债发行后,后期管理者对私募债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还本付息监测等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后期管理者应按照私募债发行文件的约定对私募债进行定期跟踪、异动监控、风险评估、抵押财产管理、私募债到期前还款能力评估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等后期管理,并将与私募债相关的评估信息、潜在风险等报备至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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