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9-05-14 阅读次数:2146)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件
江 苏 省 监 察 厅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监察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家融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免费公开。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九条 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 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具体办法由各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以下统称“技术标”)进行评分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抽取,且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废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四)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五)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六)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以上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具体的评审因素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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