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海事仲裁概述 一、 海事仲裁的概念
海事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处理海事、海商、海域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渔业生产与捕捞、物流争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争议。
二、 海事仲裁的性质
司法权说、契约说、混合说、自治说 三、 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比较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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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灵活便利 快捷性 仲裁员专业性 稳定管辖权 裁决易于执行
四、 海事仲裁的主要国际立法
1958年《纽约公约》
1965年《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及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1975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五、 国际、国内主要的海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分为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
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美国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委员会、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国内主要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第十二章 仲裁协议 一、 仲裁协议的含义
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同意就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给中立的第三者做出的有约束力裁决的协议。 二、 仲裁协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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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信函、数据电文) 对含有仲裁条款书面文件的援引而达成的仲裁协议 提出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后形成的仲裁协议
三、 合同法对仲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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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方法,得到了合同法的确认和保护 合同法设置的隐名代理和半隐名代理制度给仲裁条款的效力确认带来了新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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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可能会使一些仲裁协议失去效用 责任竞合情况下的代位求偿权不应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法赋予了仲裁庭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四、 仲裁协议应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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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五、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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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实质要件
(1) 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 (2) 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 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六、 仲裁协议的独立和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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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无论以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海事其他形式订立,一旦订立即独立存在,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 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失效都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 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转让与否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
约束力
(1) 对当事人约束力:诉权;义务 (2) 对仲裁机构约束力:授权;限制;制约 (3) 对法院约束力:排除管辖;执行依据
七、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自然人:属人法、法律行为地法 法人:法人成立时适用的法律
2、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争议
合同适用法律?不一定为合同适用法律?
3、 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适用的法律 有效性——当事人共同选择 裁决性——执行裁决所在地法律
八、 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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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 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单持有人是否知悉该仲裁条款的存在及相关内容)
九、 海上保险代位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赞成论与反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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