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国地震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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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英文名称为:Level 1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
Level 2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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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拟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进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中国地震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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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6年;
(四)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7年;
(五)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1年;
(二)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3年;
(三)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4年;
(四)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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