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具有税控功能加油机的附加要求1 加油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的税控功能检测,取得税控功能检测合格报告。2 加油机应具有标记功能,在初始化之前应标记已加油量(出厂调试和安装
调试用油及现场第一次检定用油)的详细情况,初始化后此功能自动消失。3 加油机从设计上应保证监控微处理器能锁定加油机,即监控微处理器不能正
常工作时,加油机处于不能加油状态(即控制阀处于闭合状态)。
4 监控微处理器、税控存储器和实时时钟必须与计量微处理器安装在同一块
板级组件内,其电路模式和功能应符合附录B和C的要求。税控存储器和实时时钟必须焊接在板级组件内,通过硬件电路检查和相关功能试验进行检测。5 税控存储器受监控微处理器的唯一控制,能记录至少7年的税务数据,为每
条加油枪配置的税控存储器容量不少于128kB,并可对其中的数据进行查询。应满足附录B和E的要求。通过存储器型号及硬件电路检查和相关功能试验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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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显示受监控微处理器的唯一监控,确保显示数据与存储数据完全一致,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通过单次加油试验检查当次加油的显示值,与税控存储器中的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7 加油机应设计有RS-232C标准报税接口,税务机关可通过此接口稽查纳税情况。接口协议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通过硬件电路检查和相关功能试验进行检测。
8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初始化软件进行检测,应符合附录C和E的相关要求。
9 初始化内容包括:出厂编号、油枪位编号、纳税人登记证号、油品、日期和时间。
10 初始化与安装后的第一次现场检定同时进行。标记加油量按生产企业的
《使用说明书》查询。
11 初始化后只有经税务机关授权方可校准日期和时间,校正方法与初始化前相同,应写入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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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加油意外断电的情况下,当次加油的数据应存入税控存储器。13 当税控功能不能正常实现时,加油机被自动锁定,确保无法进入加油工作状态。其控制口电路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通过硬件电路检查和相关功能试验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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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油机的工作稳定性加油机的工作稳定性应符合GB/T9081-2001《机动车燃油加油机》中5.1.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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