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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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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2006-09-14 10:45:05

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

人员类型 工作时期 350 310 270 220 现补助标准(元)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 红军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 工作人员(退休)遗属 建国后 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 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 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

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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