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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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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 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应符合表 1.0.3-2 的规定。

表 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中型 大型 1~3 4~7 8~10 1~4 5~8 9~12

表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班 别 乳儿班(6~12 月) 托小班(12~24 月) 托大班(24~36 月) 小班(3~4 岁) 中班(4~5 岁) 人数(人) 10 人以下 15 人以下 20 人以下 20~25 26~30 大班(5~6 岁) 31~35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托儿所 幼儿园 2 术 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 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 周岁~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 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 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play chamber; 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此条删除)

2. 0.11 喂奶室nursm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此条删除)。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serVl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应用房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 1. 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要求。

3. 1.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 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 1. 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 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 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 境空间。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 建筑、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

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人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 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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