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 法
襄樊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 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和工作秩 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 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10〕12 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 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10) 216号)、《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 意见》(司发通(2010) 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 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机构O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 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损害及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U!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 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 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 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 解工作的指导,做好普法宣传教育,根据有关规 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 经费
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第二章预防和处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院长、书记或其他主持 工作的领导,下同)是第一责任人,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医疗机构分管医务(政)工作的领导是 重要领导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医疗机构管理
此项工作的医务(政)科长(主任)和提供 医疗服务的科室负责人是直接管理责任人,负有 直接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 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医务科(处)、护理 部、办公室、监察室、门诊办公室、保卫科、纠 纷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专 班,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 件。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和 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 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 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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