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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下。
十七、拆模必须一次性拆清,严禁留有无撑模板、已拆除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应及时运走或堆放整齐,防止作业人员因扶空、踏空而坠落。
十八、拆模间歇时,必须将已活动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固定牢固,防止其突然掉落伤人。
十九、混凝土板有预留孔洞时,拆模后,必须随时在其周围做好安全护栏,或用板将孔洞盖住。
二十、拆4M以上模板时应搭脚手架或工作台,并设防护栏杆。 二十一、拆模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松动、撬落或拉倒,严禁作业人员在同一垂直面上同时操作。
二十二、严禁站在悬臂结构上敲拆底摸。 安全教育之三:
架子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搭设前,对钢管与扣件进行挑选、严重锈蚀、薄壁、弯曲、裂纹的杆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裂缝、螺栓螺纹已损坏的扣件不得使用。
二、脚手架的搭设必须依照经过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三、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必须由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资质的专业架子工进行。
四、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方可上岗作业。 随身工具应在人员移动前或使用后放置在工具袋内,扳手须用系绳拴住,以免掉落伤人。
五、架设材料要随上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时掉落。 六、搭设和拆除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和警戒人员。
七、大雾、雨天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脚手架上的高处作业,雨天之后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滑措施。
八、脚手架与高压线路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或搭设隔离防护架。
九、钢管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或在雷暴较多的地区施工时,应安设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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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搭设的脚手架必须满足设计确定的载荷要求。且架上作业应按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严禁超载。
十一、较重的施工设备(如电焊机等)不得放置在脚手架上。严禁将模板支撑、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十二、架上作业时,禁止随意拆除基本结构杆件和连墙件,因作业的需要必须拆除某些杆件和连墙点时,必须取得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十三、严禁将拆卸下的杆部件和材料向地面抛掷。 十四、脚手架基础必须坚实、平整,且有排水设施。
十五、搭设时,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以及防护栏杆的间距、步距以及垂直度必须符合施工方案或规范的要求。
十六、搭设时,必须按规定设连墙杆、剪刀撑和支撑。高度在24米以下的脚手架与建筑物间的连结可采用拉筋加顶撑的方式,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高度24米以上的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十七、连墙件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十八、连墙件应靠近脚手架主节点设置,不得偏离主节点300毫米。 十九、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得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米。
二十、脚手架的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且必须设置不高于地面20厘米的纵向和横向扫地杆。
二十一、施工层脚手架铺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且绑扎牢固,保持平整。
二十二、搭设时,脚手架必须设有供操作人员上下的阶梯、斜道、严禁施工人员攀爬脚手架。
二十三、搭设时,相邻立杆的接头应错开,并布置在不同步距内,其接头距大横杆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
二十四、立杆与大横杆相交处(主节点)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且严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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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立杆的连接只可在顶层顶步采取搭接的方式,其余则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二十六、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米;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二十七、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米,且不少于两个旋转扣件固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二十八、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但必须超过施工作业层一步架。
二十九、脚手架首层应满铺脚手板进行封闭,且每隔4步架应用脚手板封闭。
三十、所有铺设脚手板的部位也必须设置18厘米高的踢脚板。 三十一、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三十二、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进行封闭。 三十三、脚手架应设置上下通道,通道两侧必须设置剪刀撑。 三十四、脚手架上严禁搭设卸料平台,也不准许脚手架联结。 三十五、严禁将外径不一致的钢管混合使用。
三十六、脚手架搭好后,必须进行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遇台风、暴雨,以及使用期较长时,应定期检查,及时整改出现的不安全隐患。
三十七、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旱作业。 三十八、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安全教育之三:
临时用电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工程特点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
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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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以及所有电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拆除、修理和维护由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三、一切设施和设备必须与高、低压线路保持一定安全操作距离,对于小于安全操作距离的必须搭设封闭式防护设施或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四、安全操作距离不能满足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五、严禁在高、低压线路下方进行施工作业和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六、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SN-S保护接零(三相五线制)系统。 七、工作接地一般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不得大于10Ω。
八、所有用电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或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九、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保护零线的首、末端及线路中间必须重复接地。
十、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和熔断器,且必须单独设置,任何情况下不准改变用途,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十一、所有用电设备除必须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三级配电一总配电箱(第一级)、分配电箱(第二级)、开关箱(第三级);两级保护——总配电箱处的第一级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开关箱的第二级漏电保护。
十三、“三相五线制”的供电干线、分干线必须敷设至各级配电箱。 十四、专用保护接零线的截面积与工作零线相同,且不得小于干线截面积的50%,其机械强度必须满足线路敷设方式的要求(架空敷设不得小于10㎜2的铜芯绝缘线)。
十五、动力线路可装设短路保护;照明及安装在易燃易爆场所的线路必须装设过载保护。
十六、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其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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