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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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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房发[2009]14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适应成都市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价值评估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我局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

2009年9月10日发布 2009年10月1日实施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为适应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估价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农村房地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估价基本事项;4、估价方法;5、估价依据;6、估价技术路线;7估价所需相关资料;8、估价对象现场查看;9、估价对象价值分析和附则。

本规范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四川大学住宅与房地产研究所、四川师范大学房地产与区域发展研究所。

参编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名)邓欢 冯骏 许云勇 张志伟 余相 陈剑 周婷 韩冰 彭美玉 蒋贵国 廖磊 薛莲

审核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名)刘洪玉 何立祥 沈建忠 周介铭 杨佳燕 杨明洪 周鸿彬 柴强 崔太平 廖俊平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估价基本事项

3.1 估价基本事项的确定 3.2 估价目的 3.3 估价对象 3.4 估价时点

3.5 估价的价值类型和估价对象的价值定义 4 估价方法 4.1 估价方法选用 4.2 市场法 4.3 收益法 4.4 成本法 4.5 假设开发法 4.6 基准地价修正法 5 估价依据 6 估价技术路线 7 估价所需的相关资料 8 估价对象现场查看 9 估价对象价值分析

9.1 假设与限制条件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9.2 估价对象个别因素描述与分析 9.3 估价对象区域因素描述与分析 9.4 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9.5 政策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分析 10 估价结果确定 11 估价报告的撰写 12 附则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0.1 为规范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农村房地产估价应遵循规划管制原则、城乡统一市场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1.0.4 农村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 语

2.0.1 农村房地产

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本规范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农村宅基地。 2.0.2 农村房屋集中区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拆院并院等土地整理方式,将原有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村房屋集中区域。包括新居工程、新型社区。 2.0.3 农村散居点房屋

是指零星宅基地及其他零星建设用地上的农村房屋。 2.0.4 川西林盘

是指在建筑中结合川西农村居住风貌形态的基本元素,充分利用现有林盘景观和环境,增强地域特色和反映成都市农村传统文化内涵的农村房地产。一般属于散居农村房地产。

2.0.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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