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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5 7:47:2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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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管理

? 管理依据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外汇局对企业部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报告管理。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将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处理。

? 管理内容

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或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对辅导期情况、可能导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情况进行报告。

报告方式分为: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

网上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的报告,包括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业务报告等。现场报告,是指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的报告,包括辅导期业务报告、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网上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业务报告等。

(注:本指引主要介绍企业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统一称为“义务性报告”,包括:辅导期业务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一)辅导期业务报告

* 申请主体:

新列入名录的企业,以及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

** 管理要求:

1. 办理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2. 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手续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

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3. 报告时限: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

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4. 辅导期业务报告需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 现场报告时提交下列材料:

1. 书面说明(需加盖企业公章);【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

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贸易信贷情况等(后附样本,仅供参考)】 2.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6,需加盖企业公章)。【报告

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3. 外汇局认定的需提供的材料。

**** 注意事项:

1.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

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2.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的金额以“万美元”填写(小数点

后保留4位数)。

3.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中,“匹配”是指货物出口后已收到

对应货款,或进口后已支付对应货款;“未匹配”是指进口与付汇信息不一致(例如:已进口但未付汇或部分货款未支付,已预付货款但尚未进口),出口与收汇不一致(例如:已出口但未收汇或部分货款未收到,预收汇但货物但尚未出口)。

4.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辅导期业务报告的,需另附一份加盖企

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需打印,不能手写),说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原因。

5. 外汇局根据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

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样本,仅供参考)

辅 导 期 报 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我司的辅导期从名录登记日 年 月 日计起,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 年 月 日,截至 年 月 日为辅导期结束日。根据外汇法规要求,现向贵局报告辅导期业务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成立时间、公司性质(内资、外资、保税区企业等)、主营业务范围、员工人数或营业规模、经营现状、公司的进出口额、收付资金量、进出口的贸易方式情况(如果是否纯来料加工的,要提交相关的加工贸易批准证、是否经营转口贸易,要说明先收后支或先支后收及收支日期间隔有否超90天、是否境外承包工程、是否非保税业务等)、销往地区等,以及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其它情况。

二、辅导期情况

辅导期内,办理进、出口报关XX笔,成交总价折美元XX;收、付汇资金XX笔,金额折美元XX。其中:

1、已匹配资金XX笔(指收付汇笔数),金额折美元XX;若有差额,折美元XX,并解释构成及原因。

2、未匹配资金XX笔(指收付汇笔数),金额折美元XX;或进、出口报关XX笔,成交总价折美元XX。

三、贸易信贷情况

主要对未匹配业务中符合贸易信贷报告情况的有否已报告,如果未作报告的要在此说明未报告的原因,并且保证:经过辅导期管理后,我公司的外汇业务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6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万美元 序类型 号 辅导期内发生且匹配信息 合计 出 口 报关单号 收 汇 进 口 报关单号 付 汇 出口出口收汇收汇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日期 金额 日期 金额 收 汇 申报收汇收汇预计出口单号 日期 金额 日期 报关单号 进口进口付汇付汇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日期 金额 日期 金额 进 口 进口进口预计付汇日期 金额 日期 付 汇 申报付汇付汇预计进口单号 日期 金额 日期 序类型 号 辅导期内发生但未匹配信息 合计 出 口 报关单号 出口出口预计收汇日期 金额 日期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 申请主体:

名录内的企业。

** 管理要求:

1. 网上报告:企业应在下列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信息。

1)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2) 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即:企业发生上述1)、2)情况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业务时,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4) 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即:企业发生上述3)、4)情况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 现场报告: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即货物进出口或预收预付款业

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上述业务情况的,应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 现场报告时提交下列材料:

(下列材料3—6需提交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书面情况说明(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说明未能

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并在最后一页列明所附资料的名称。(后附样本,仅供参考)】;

2. 《企业贸易信贷业务现场报告表》(见附7、附8,需加盖企业公

章);【按业务类型填写对应现场报告表】

3.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4. 收入申报单/汇款申请书/付款/承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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