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独立学院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1号 (**年元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为了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独立学院的管理和运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机制和新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8号)精神,本着“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循序渐进,不断规范” 的指导思想办学。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大学领导下的拥有较大办学自主权的办学实体,在五年的过渡期内,按照“相对独立,渐晰产权,规范办学,提高效益”的方针运行。目前,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1.独立法人;
2.使用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 3.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4.独立教学及管理; 5.独立招生; 6.独立颁发学历证书; 7.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成立**大学独立学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学校对独立学院进行监督和管理。成员由**大学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注册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独立学院院长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管委会实行年度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独立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独立学院工作汇报,检查独立学院的工作,协调解决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独立学院日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独立学院需要学校解决的重大事项请示分管校领导决策,必要时召开管委会工作会议或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七条 独立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若干意见》的要求,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独立学院党委在**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独立学院党委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负责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负责本院师生员工党员发展的计划、管理、审批工作,并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独立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独立学院工会在**大学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独立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独立学院团委在**大学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干部与人事管理
第十条 独立学院的院级领导干部由**大学党委公开选拔任用,每届任期与校本部二级单位干部相同。
第十一条 独立学院内设机构由独立学院研究提出方案,报学校机构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独立学院内设机构科级管理干部的选聘,按**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实行。独立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力资源状况,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自主聘用部分管理人员从事科级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学院实行独立管理的人事制度,不与**大学人事制度接轨。独立学院从校外引进所需人才应以教师为主,用人制度采用合同聘用制,其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制。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的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大学职工中选聘,并服从学校统一的人事调配安排。
聘任校部在职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1.聘任非教学人员,须经被聘人员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关系转入独立学院,工资和奖酬金由独立学院发放。
2.聘任教学管理人员,由独立学院与教学院(系)协商确定,报人事处备案。被聘为独立学院教学单位负责人的教师,在聘期内人事关系仍隶属原单位,参与原单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日常工作由独立学院负责管理,工资和奖酬金由独立学院发放。
3.校本部的在职教学管理人员聘任期满后,回本部教学院(系)工作。所有在职人员聘期内退休的,由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独立学院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非校内人员办理相应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在独立学院工作的校本部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学校政策发放,聘用的非校内人员的福利待遇由独立学院制定政策发放。
第十七条 独立学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独立学院聘用人员的职称评审,由人事代理机构出据职称评审委托书,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评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大学用城中校区、相应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后勤设施作为兴办文理学院的资产投入;**大学用城南校区、相应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后勤设施作为兴办工程技术学院的资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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