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集团公司相关供应商备选库中选择供应商进行询价的,应以随机方式(抽签、摇号等)确定受邀供应商,或悉数邀请。
第二十四条 询价文件的发售与报价文件的递交 (一)询价文件的发售,一般不得少于2日。
(二)询价文件开始发出时间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五条 询价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购单位如对询价文件做出澄清或实质性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得询价文件的供应商,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报价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应当顺延报价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询价采购评审程序 (一)组建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查报价文件
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初步评审,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不得进入报价评审程序。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三)报价评审
询价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报价文件进行报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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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荐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
(五)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工作完成后,询价小组应编制书面评审报告,交由采购单位按规定报批、备案或存档。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六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有唯一供货商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来不及以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向其它供应商采购的;
(三)为保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等方面的一致性或配套性,需要从原供应商处继续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总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谈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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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谈判小组; (三)组织谈判;
(四)确定成交事项; (五)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谈判细则的制定。谈判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做好充分市场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拟采购项目的技术及商务要求,测算可接受的价格范围,确定谈判基本原则和具体事项,编制合同条款,草拟合同文本,制定谈判细则。
第三十二条 谈判小组的组建。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谈判及谈判结果。谈判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谈判事项、基本原则及合同草案,与供应商就有关商务、技术问题及合同条款进行深入洽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采购单位确认。谈判结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技术、质量及服务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谈判细则的规定;
(二)价格合理;
(三)合同条款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采购报告的编制。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编制采购报告,交由采购单位按规定报批、备案或存档。采购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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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基本情况; (二) 谈判细则的制定; (三)谈判小组的组建及构成; (四)谈判过程; (五)谈判结果;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文件编制、专家抽取及控制价上限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标准采购文件格式编制。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必须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抽取。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编制控制价上限,作为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的基础依据。
第八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已确定的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九条 采购标的拟从原中标供应商处继续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总金额百分之十的,在价格不高于原合同、其它条款不改变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持原合同副本经原批准部门批准,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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