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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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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 1220 秦瑞 12030104111

物权法基本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造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信是指物权发生了变动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简单来说,公示就是使人“知”使其他人可以知道,以确保交易安全。而公信则是使人“信”使社会上普遍的人认为可以相信。比如,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式是登记。在房管局登记就是使人知道权利属于谁,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安全的利益必须同登记权利人的隐私权相平衡,所以事实上登记的公开程度是有限的,就如我们不能通过查询登记资料的方式知道官员们登记在册的资料,不能因此来判断他是否贪污、受贿。我国的《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资料,公示的原则本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关方的利益,但同时登记资料涉及权利人的很多隐私,如房屋面积、位置等关于隐私权,所以只要权利人不愿将其这些资料公开,那么这些就属于权利人隐私的范围,任何人没有法定理由都不能获准查询或复制,因此对于有一阵所说的官员财产公示,如果他们不愿意公众就没有任何办法知道了解他们在册的资产情况。 公信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证据或迹象使某人相信该房屋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与其从事买卖关系,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的权利人,该买卖也有效,某人也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公信。从这方面看很像善意取得,但公信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主要可以从构成要件来看其中第三人的善意是关键构成要件;而公示公信原则则依赖于公示行为的公信力,而不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善意取得以公信力为基础,但并非公信力的具体化,而是以公信力所要求的信赖等为要素,同时又考虑了其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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