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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TRIPS协议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雷小红 王丹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乌拉回合谈判的落幕TRIPS协议的签订,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本文从知识产权之TRIPS协议、TRIPS协议的现状、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思辨三个方面深刻剖析TRIPS协议,进而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TRIPS协议;中国知识产权法;现状;思辨;发展与完善 一、知识产权之TRIPS协议
18世纪在德国产生出“知识产权”这一术语①,但是20世纪以后就不大使用,主要原因是“Eigentum”(Property)这一用法容易使局外人将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相混淆。②西方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代表,为保持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垄断地位,通过《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知识产权领域,打造了TRIPS协议。TRIPS协议对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的相互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TRIPS协议的现状
随着乌拉圭回合的落幕,TRIPS协议诞生。尽管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在签署对TRIPS协议持批判与理性态度,保护共同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不得不参加该协议的谈判达成TRIPS。虽然TRIPS协议仅规定成员国的政策界限,并且要求各成员对知识产权实施积极的措施,严格要求所有成员达到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 (一)从目标和内容分析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目标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障碍”③。其规定的内容包括:版全集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与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原则如下:
1.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2.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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