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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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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认定

作者:彭林泉 李小强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6期

案名: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 主题: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高中文化,住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

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仁寿绅港汽修厂对任某某等人被刮车辆维修后,该汽修厂保险理赔员辜某某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因缺少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车辆的报案证明,辜某某遂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小王印务”门市,让王某某为其打印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王某某用辜某某提供的车主信息打印出10余份报案证明后,将其以前扫描储存在U盘内的仁寿县公安局文林派出所和北斗派出所的公章粘贴在报案证明上,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出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报案证明给辜某某,并按每份报案证明10元的价额收费。辜某某将伪造的报案证明及其他理赔材料拿到保险公司仁寿分公司理赔,获得车辆刮擦的赔偿款。

[诉讼过程及判决结果]

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王某某于2011年7月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12日因诉讼需要,被刑事拘留;经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7日,王某某被仁寿县公安局逮捕。

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于2011年1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12月26日,县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印章,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拘役6个月,没收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彩色打印机1台。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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