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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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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

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试问:

(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 是指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

(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

(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最早由英国的莫里斯提出。是指适用与本案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1.一对在英国留学的中国青年男女在英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无论是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英国法律还是按照当事人双方本国(中国)法律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姻关系。 问:

(1)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婚姻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2)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解决其离婚问题?为什么?

41.(1)我国法院应该适用英国的法律来判断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作明确的规定。但这方面可供参考的是《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依该规定:我驻外使馆在“受理这类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该《规定》规定:

① 为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应该鼓励他们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②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口头或书面证明;③如该婚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国当不能承认该婚姻的效力

(2)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来解决离婚问题,这是因为根 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42.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的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所拥有的、由被告雇员所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威尔顿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治伤。伤愈后,原告向阿肯色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供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无法提供。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法律,再行审理。一年以后,威尔顿仍然无法提供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相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有关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问:

(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 .(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国际私法领域里的

外国法查明问题;

(2)本案中,威尔顿无法提供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法律,各国实践一般采用哪些解决方法?

目前国际社会解决外国法无法查明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法: ①直接适用内国法;

②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因而适用内国法; 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④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律相似的法律; ⑤适用一般法学原理; ⑥辅助连结说。

(3)假设诉讼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我国法律对沙特阿拉伯王国法律的提供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3)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有: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如该外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由对方中央司法机关依照司法协助协议的规

定,负责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提供 ④由该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提供 ⑤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美国人JACK1998年来中国工作,与一中国女子李雪青相识并产生感情。2000年3月,两人未经登记而以宗教方式在中国结婚。2001年8月JACK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远在美国的父母赶来中国,后与李雪青在JACK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分歧。JACK的父母遂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声称JACK与李雪青未经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因而李雪青没有继承权,他们要求继承JACK遗留在中国的全部财产;李雪青认为,JACK来中国之前居住的美国某州是允许以宗教方式结婚的,因而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有权继承JACK的遗产。 问:1)就本案的继承问题而言,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它的构

成要件有哪些?

2)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1)先决问题。

它的构成要件有三: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无效。因为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他们的婚姻是在中国缔结的,而我国法律不承认以宗教方式缔结的婚姻的效力。 41.甲在中国杭州驾车撞伤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假设1:甲为德国人,乙为中国人,乙在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1分)为什么?(2分)中国···侵权行为地

假设2:甲与乙均为德国人,乙在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1分)为什么?(2分)可以选择适用 假设3:甲为德国人,乙为中国人,甲在撞伤乙的同时,还使德国人丙受伤。乙、丙在有管辖权的同一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甲对乙、丙的损害赔偿责任?请你对以下三种主张分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并说明理由。(6分) A.一概适用中国法。 可以 B.一概适用德国法。不可

C.甲对乙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中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德国法。可以

42.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 试问:

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有管辖权。依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

地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适用中国法。依我国法律,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中,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国籍均为中国,被扶养人的住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应该是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1.一个A国人受雇于一家B公司,合同是在A国谈判和签订的,并用A国语言写成,工

资也是用A国货币支付,该公司为他在A国按照A国国家保险方案办理了保险,合同也将在A国某市管理。他在位于C国的钻井台工作。后来,由于一次事故,该A国人受了工伤。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他在A国法院向B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被告要求以合同纠纷进行判决。法官最后将本案件判断为侵权之诉并确定A国法为准据法审决了案件。 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 法官的判断在国际私法上是何种制度?(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

公共次序保留)关于该制度的依据有哪些学说?

识别 法院地法说 准据法说

分析法学与比较学 个案识别说

识别,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

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过程。

(2)法官将A国法确定为准据法是否适当? 适当

(3)若将本案件判断为合同之债,则本案最可能的准据法是何国法,理由是什么? 劳务合同···劳务实施地法律 42.假设1:有两艘不同国籍的游轮在甲国某海湾港口水域发生碰撞,中国法院受理了中国游客的损害赔偿诉讼,则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甲国法,侵权行为地发。

假设2:若碰撞发生在公海上,则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可以使用法院地法。

假设3:若两艘游船都是乙国船,但却在公海上碰撞,则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乙国发

41.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

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

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

大利法院的判决。

根据1965年的《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公约》中规定; 法院送达方式: 1 正式送达 2特定方式送达 3非正式送达

虽然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但在加入该公约时,对其做出了保留,以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只接受正式和特定方式,不接受非正式,所以意大利法院对我国诉讼当事人以传真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属于非正式,违背了公约特别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无效送达。对于所做出的缺席判决,由于没有给我国诉讼当事人合理充分 的解释时间,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故英国法院不承认意大利的判决。

42.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刘闻自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未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亲王亚慧寄过生活费。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 问:

(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有,我国法院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是否管辖权,是根据法院地的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人身关系”的诉讼案件,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刘天价和王亚辉的诉讼属于人身关系。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为什么?

应适用与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根据我国《民法》“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最密切国家的法律”

抚养包括 父母子女、夫妻之间、以及其他抚养之间的

抚养人与被抚养的国籍、住所地、抚养人的财产随在地都可以视为最密切联系的关系

41.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X去世,住所移至乙国的Y根据甲国法律在乙国提起起诉,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

妻共同财产取得X在乙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乙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国法虽承认该Y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乙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甲国法,她可以享有。

最后乙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甲国法,满足了Y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

(1)乙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遗产诉讼请求主张识别夫妻财产关系,依据法院地国的法律,从而确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既 甲国法,

(2)乙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答:冲突规则没有确定,不能确定准据法,虽然理论有合理之处,但实际操作不可行,目前个国的实践是现依据法院地冲突法规,确定准据法

42.试分析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来判定加害人的责任,是否合理?为什么?

(1)两个A国人在B国度假和从事商业活动时,因口角导致一人对另一人的伤害,回国后,受害人向本国法院起诉要求依B国法赔偿其损害。此题 侵权行为发生地在B国,但当事人双方都是A国人,回国后在A国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若适用B国法律加大了实际操作的困难。

(2)甲国边境一工厂在爆破自己一个废弃车间时,同时摧毁了乙国边境上的一个仓库,因而发生侵权行为之诉。

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国,但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乙国,如果依据原则,就会出现法律适用困难。

(3)X国一食品公司将从Y国进口的罐头食品批发给Z国零售商,导致Z国一顾客在食用这种罐头后中毒死亡,因而发生侵权行为之诉。 涉及3个国家···更难以确定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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