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3.受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总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者。 4.校学位委员会认为其他准许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三)复议申请只能提出1次。1次复议被否决后,不得再提出复议申请。
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
第六十六条 全校本科、专科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历证明经教务处盖章方能生效。
第六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学籍表》(以下简称《学籍表》)。在校生的《广东工业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表》)由学院教务员负责组织电脑录入及打印。 成绩登记原件由学院教务员保管,并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检查和调阅。
毕业生的《学籍表》、《成绩表》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议书》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在校学生需要查阅成绩,可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凭自己的密码查询。 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查阅成绩表,可凭毕业证到学校综合档案室查阅。
第六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公因私出国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成绩或学历证明,须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准,凭学生证到教务处核对盖章。
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办理有关学历证明,凭身份证及毕业证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七十条 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的管理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包括涂改、伪造证件),违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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