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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索赔中的问题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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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工程拖期引起的索赔:即由于施工进度落后于计划而引起的有关事项的索赔。这类索赔包括:工期延长索赔、设计图纸拖交索赔、业主风险索赔、暂停施工索赔等等。

③ 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的或入为的原因(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而引起施工费用增加,因而发生索赔。这类索赔包括:地质变化索赔、人为障碍索赔、不利自然条件索赔、合同文件模糊或错误索赔、不可抗拒天灾索赔等等。

④ 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即由于工期拖后而采取措施赶上计划工期的隋况下,引起施工:费用超支而发生索赔要求。 (2) 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① 合同内索赔:是指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有文字依据,可以据此提出索赔报告文件,并取得经济补偿,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在一般国际工程的合同文件中,都包含索赔条款,明文指出在何种情况下承包商或业主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在FIDIC合同条件中,对施工索赔作了比较公正的规定,对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都是有好处的。无论是承包商可以引用的施工索赔条款,还是业主可引用的反索赔条款,在FIDIC总部编写的关于第四版的“摘要”中都做了论述,并分别列举出。

② 合同外索赔:指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没有专门的文字述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文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要求。这一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从业主方面得到经济补偿。

③ 道义索赔:又称“通融的索赔”或“优惠索赔”。这种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界也是有例可循的。它是在特定条件下解决承包商明显的大量亏损的一种特殊解决方法。有的业主通情达理,他目睹承包商克月及了巨大困难,为建成工程而蒙受重大经济亏损,,因而出自善良意愿,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3) 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① 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是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它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或经济索赔,以弥补实施合同范围以外工程所引起的附加开支;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反索赔。

② 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按照他于门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

③ 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在中标后,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施工机械,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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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制造厂家询价定货,最后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施工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根据他们之间所签订的供货合同,双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他们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 (4)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① 工期索赔:就是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期限,使原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l项延一段合理的时间,以避免承担拖期损失赔偿费的风险。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合同条件中,一般都列有延长工期的条款,,并具体指出在哪些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延长工期的五种情况,使承包商有权得到工期延长。如果由于承包商方面的原因,如开工拖后,施工机械缺乏,施工组织不善等原因,而使工期拖延时,则承包商无权申请延长工期,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② 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其目的是得到经济补偿,即增加财政收入。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

(5) 按索赔的业务范围分类

① 施工索赔:工程承包施工阶段的索赔工作,无论在发生频率或索赔款额方面,主要是施工索赔。

② 商务索赔:国际工程中的商务索赔,主要是指在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质采购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由于供货商、运输商等有关方面在物质数量上短缺、质量上不符合要求、运输途中损坏或不能按期交货等原因,给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商向供货商、运输商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要求;或由于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坏,而给投保者造成经济损失时,投保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6)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①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既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在某一索赔事项发生后,及时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它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它是施工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它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制约,所以解决起来比较容易。

②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或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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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5 索赔的程序

按照合同规定及国际惯例,工程索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合同实施阶段所出现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抓紧协商解决,并与工程进度款的月结算制度同时进行支付,争取做到按月清理。 (1) 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书

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凡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出现工程范围或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成本增加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商在保证继续施工,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同时,可以用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力。索赔通知书的发出应该符合合同条件中的具体规定,如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是承包商应该尽快在其察觉或应已察觉索赔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在声明索赔的权利的同时,承包商应该继续施工并保持完整的施工纪录,并尽最大努力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是复杂连续发生的索赔事件,则承包商要在每个索赔时间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针对该索赔时间的索赔通知书。如果错过声明索赔的时间后承包商提起索赔,在法院裁决中法官对承包商的采信将是非常有限的,几乎相当于承包商放弃了索赔的权利,因为英美法系注重法律程序,任何索赔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 编写并提交索赔报告

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承包商应尽快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依据合同及事件真实损失申报经济或者工期索赔的具体数额,FIDIC合同条件通常要求该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后42天内发出。如果索赔事件为复杂索赔事件(即索赔事件没有在短期内平息),承包商需要每隔28天向工程师报送一次索赔资料,阐明事态的发展以及影响,待索赔事由结束后,承包商需要在索赔事由最终结束的28天内报送最终的索赔报告,并提出索赔的金额和工期。

在国际工程索赔中,索赔报告是决定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材料,索赔报告要以事实和证据说话,做到论证有力、证据充分、索赔款及索赔的工期计算准确。一份完整的索赔报告通常包括概括部分、事实和证据部分(证据通常包括工程所在国政治经济资料、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工程项目财务报表三类)、引用合同或法律依据、索赔数额计算(需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分析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定索赔款计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并分析费用的主客观性、正确编写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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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计算)、工期延长计算和引证几大部分。

对于索赔数额巨大或者技术复杂的索赔事件,一般都会聘请国际知名的专业索赔公司或者合同专家、法律专家参与索赔工作,使索赔内容建立在科学和事实的基础之上。 (3) 会议协商解决

在承包商提出索赔请求或者递交索赔报告后,业主代表或者工程师通常会回函指出索赔报告中的某些分歧而不同意索赔,如果承包商与业主代表(或工程师)继续这样你来我往的信函交流,则索赔事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对承包商而言,申请召开专题的讨论会议将是明智的选择,可采用非正式或者正式的会议,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对于会议中达成的成果,一定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落实。 (4) 邀请“中间人”调解

在双方谈判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争端,可以首先邀请工程师予以调节。工程师因其特殊的地位及作用,可以说它应该是工程争端的第一调节人;如若工程师的调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双方可提交申请DAB/DRB予以判决,DAB/DRB是合同双方聘请的裁决人,其职责仅限于争端发生时的争议处理,并且他们所做出的裁决属于调节性质,该裁决没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引入裁决人,使之按照裁决程序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争端必将有利于工程的良好管理和顺利进行。 (5) 提交仲裁和诉讼

在邀请中间人调解失败后,争议双方不得不通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对双方来说都应该尽力避免这一步的出现。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是工程争端的最终解决途径,具有法律权威性,对争议双方都有最终约束力。FIDIC合同条件的专用条款中为解决EPC项目争议设置了解决机制,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确定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地点和仲裁适用的规则;也有一些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将争端解决地点确定为本国的法院。在工程实践中,很多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都优先采用仲裁而非诉讼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因为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主性、专业性和快捷性的优点。

二、国际工程索赔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工程索赔理论研究比较成熟,成熟的工程索赔经验也促进了索赔策略和技巧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索赔的计算也有系统的方法。承包商对于索赔的定性分析方面研究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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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侧重于对索赔进行合同法律上的责任分析,还紧密结合具体的合同条件讨论索赔对策有的国家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工程索赔研究机构。

我国工程索赔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云南引水发电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中出现而开始的,索赔概念也自此进入中国。近年来,合同管理和索赔越来越受到我国工程界的重视,正在逐步推广开来。但是,目前在我国,索赔意识薄弱、索赔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企业的普遍现象:

1 对索赔概念认识模糊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人或部门对索赔概念认识不够,大惊小怪,认为发生索赔,就必受法律的惩罚,负刑事责任,从而采取一些违背常规的手段,以至损失更大事实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一项合同是没有发生索赔就结束的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本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

还有不敢索赔的情况,不敢索赔主要表现为承包商由于竞争夺标、承包工程不太容易,因此,即使遇到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外的支出,承包商也不敢提出索赔,怕影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怕这样做不利于今后合作。此外,有的承包商认为索赔伤面子,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承包商当然不会和不敢去索赔。也有的承包商不明白,作为承包商不去索赔或不敢去索赔,业主是不会主动去赔的。

2 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过于向买方倾斜

业主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商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在工程中,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常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承包商面临十分不利的合同签订和实施环境。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非理性行为恶化着工程承包市场环境。

3 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不够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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