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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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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8]6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人防办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部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1 / 2

二○○八年七月一日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省人防办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规定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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