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级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参加工程各阶段设计审查和招评标技术条件审查工作,保护设计、招投标等应充分尊重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对于技术条件不满足运行要求的,应及时向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
2 设计部门应在施工设计审查会前1周将设计图纸提交技术监督部门。
3 各运行维护部门应组织本单位保护专业人员开展新投产保护的生产验收工作。对生产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向启动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督促安装调试进行整改。保护生产验收按照新安装项目进行,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数据应及时录入PMS系统,并作为保护状态评价依据。应结合生产验收工作开展图实相符的现场核对工作。试研院应参加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变电站的保护生产验收,各单位技术监督部门应参加本单位范围内新改扩建变电站的保护生产验收。
4 安装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在竣工后1个月以内提供给运行维护单位竣工蓝图和可修改的CAD电子版光盘。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生产验收图实相符现场核对情况及时完成图实相符工作。
第十四条 运行和检修监督
1 运行部门应加强保护的运行监视,及时发现装置各种报警、模拟量异常、开入量异常等设备缺陷,及时通知检修维护部门处理,并开展保护动态评价。
2 运行部门应加强保护定值和压板的管理,确保定值整定和压板投退正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定值整定和压板投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误整定、误投退的错误。
3 各级调度部门应制定年度保护整定方案,按照整定计算导则开展保护整定计算工作。加强定值单审核、下发和定值回执单的管理。
4 运行维护部门应在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新设备投产前编写并颁布保护运行规程。运行规程应根据设备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编,确保运行规程与实际装置一致。
5 运行维护部门应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保护装置进行状态检修评价。状态评价应严格按照《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工作管理办法》、《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导则》、《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等相关规定开展。每年对所辖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保护设备开展一次定期评价,每三年对10~35kV电压等级保护设备开展一次定期评价。
6 维护部门应根据保护状态评价结论,结合一次设备检修和基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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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验计划。积极与调度部门协调,确保检验计划的落实。
7 维护部门在检修工作中应同步开展反事故措施清查、整治和落实,同步开展图实相符工作。应加强状态检修相关知识培训,加强保护设备状态评价技能和检修技能培训,并按照现场标准化作业要求实施现场作业,确保检修的安全与质量。
8 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保护缺陷管理制度和缺陷处理流程,实行缺陷分级管理和闭环管理。对保护设备危机缺陷、严重缺陷应立即处理,对一般缺陷应积极争取条件,限期处理,确保保护零缺陷运行,不断提高保护的消缺率和投运率。
9 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开展保护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实事求是,禁止弄虚作假,并如实向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对重大保护事故和原因不明事故应保持现场原状,等待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应根据保护事故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切实执行。
10 维护部门应不断加强保护班组试验仪器设备和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提升状态检修的能力和故障、缺陷诊断水平,提高检修效率、检修质量和安全水平。各单位应规范保护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校验体系,规范仪器设备的自检和送检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校验、维护和使用。在编写试验报告时,必须注明设备名称、型号、主要参数、编号等信息,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11 维护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运行保护设备的数量、运行年限、缺陷状况,合理配置备品备件。对故障率较高的插件,如电源插件、显示面板等应重点配置。要加强备品备件的管理,建立备品备件的配置、入库、维护、领用、登记、补充制度,并切实执行。
12 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保护设备台帐。正确、及时、完整地收集、掌握所辖保护设备的检修记录、检修试验报告、反措执行情况、缺陷记录及消缺情况等状态信息,及时录入并维护PMS系统。
13 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图纸资料的配置和管理,建立图纸资料配置和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图纸资料包括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反事故措施、上级技术文件(技术监督月报和继电保护简报)、保护图纸、厂家说明书、试验报告等。
14 运行维护部门每年应根据保护状态评价情况,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技术改造意见》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直属电网资产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的相关技改管理规范,做好设备退役评估,制定年度技改计划(包括技改的性质、原因、依据、项目、改造目标等),并按设备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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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反事故措施监督
1 各级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或参加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工作。
2 各级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协助有关生产部门和单位进行反措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有权责令反措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向上一级监督部门上报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
3 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网、华中电网及公司本身的反事故措施,对于未执行反措的设计项目,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进行更改设计直至满足要求。
4 对于新建工程,基建调试单位必须按照国网、华中电网及公司的反事故措施规定进行施工和调试,否则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拒绝工程验收。
第四章 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指标
1 全部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率 2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 3 故障录波完好率 4 缺陷设备消除率
5 110kV及以上保护设备状态评价完成率、状态检修评价正确率 6 检修计划完成率 7 试验报告合格率
8 110kV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变电站的保护验收率
9 主保护(母差、主变及线路全线速断保护)、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投入率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反事故措施执行情况、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技术监督问题整改情况、标准化作业、仪器仪表和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档案资料、图实相符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技术监督制度、由于技术监督工作不力、技术监督项目遗漏、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试研院每年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技术监督工作考核评比,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和技术监督办公室根据评比结果对相关单位予以考核。技术监督评比办法见《xxx公司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检查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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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日常工作要求
1 所属各单位每年将所辖范围保护的技术监督年度计划和重点监督计划报送省试研院,试研院汇总后在全省年度技术监督总结会议上提出xx省保护技术监督年度计划和重点监督任务,并上报技术监督办公室。
2 所属单位在每月1日前,向试研院报送上月保护技术监督月报。
3 试研院每年组织一次技术监督检查集中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特殊时期和设备运行情况,不定期开展技术监督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条 附 则
第十九条 所属各市(州)电业局、超高压管理局、水电厂、调试等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订所辖范围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xxx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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